5月6日,邓女士向重庆天天630记者诉说了一件让她无比气愤的事情。 邓女士是一名超市促销员,她性格开朗,为人热情,人缘很好。 去年,她上班时认识了同样做销售的女子徐某,两人熟悉之后,她得知徐某还没有结婚,便主动要给她说媒。 邓女士有个老乡何某,也是单身,两人年龄相仿,样貌性格也般配,所以她想撮合这两人。 徐某一听很高兴,毕竟她年龄也不小了,家里也催得紧,所以满口答应,而且承诺,要是说成功了,就给邓女士封个大红包。 但究竟是多少钱的红包,两人并没有具体说,邓女士想着八字还没一撇,也不好细问。 在邓女士的牵线搭桥下,两人互加了联系方式开始接触,一接触双方就看对了眼,正式交往。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发展迅速,并且在今年3月份,就领证结婚了,但没有办酒席,也没有向邓女士报喜。 一次偶然的机会,邓女士听说了此事,心里有些不舒坦,她觉得这两人不地道,再怎么样自己也是媒人,应该主动找她谢媒。 况且,徐某当时承诺的给她封个大红包,连个影都没见着。 于是,她给徐某发消息,半开玩笑的问她:当时你说的成了谢我个大红包的,你和你爱人商量一下,好久谢我呢? 何某回复,他不是过河拆桥的人,也同意封个红包表示一下感谢,但是,双方却因为红包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 邓女士表示,按照当地标准,说媒大多都是在6000或8000左右,但是看在老乡和熟人的份上,她只要2000元。 谁知,何某一听马上翻脸,他说邓女士是狮子大开口,他们每个人只愿意给66或88,意思一下就行了。 要是没有她,他们两人也不会认识,更不会喜结良缘,难道他们两人的幸福就值这点钱吗? 双方因为这个大红包闹得不可开交,徐某和何某在微信上飙脏话,骂邓女士是神 经 病。 邓女士肠子都要悔青了,早知道,她就不多嘴,不介绍这两个白眼狼认识了。 为了解决矛盾,何某想了一个办法。 因为邓女士也是单身,所以何某说,他给邓女士介绍个对象,不收一分钱,他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谢媒钱。 邓女士没有同意,因为何某介绍的对象她都看不上,她要求人品好,讲诚信的,懂感恩的,何某自己就不是这样的人,他介绍的也好不到哪去。 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何某直接将邓女士拉黑。 何某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彻底惹怒了邓女士,邓女士跑去找他两当面理论,但还是不欢而散。 本来是一片好心,却弄得鸡飞狗跳,邓女士恨得咬牙切齿。 她表示,何某给的一百块钱她绝对不会收,如果他们觉得自己这个中间人的存在没有价值,那他两干脆去办离婚,离了婚她愿意倒给100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徐某虽口头承诺“封个大红包”,但未明确金额或履行期限,属于无偿给予的初步意思表示,但因未形成书面协议,赠与金额存争议。 邓女士单方面主张2000元,但徐某、何某仅同意66元或88元,双方未就赠与金额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尚未成立。 即使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赠与人也可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邓女士为徐某、何某牵线搭桥,属于无偿帮助的行为,如果没有收取费用或明确约定报酬,可以主张无因管理请求权。 但管理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无法主张“劳务报酬”或“谢媒钱”。 而且,邓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说媒产生必要费用,且主张的2000元明显超出“必要费用”范畴,难以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综上,邓女士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证明赠与合同成立。更何况,邓女士没有主张实际损失,仅要求谢媒钱,更是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5.6)
重庆的朝天门来福士可能是重庆有史以来最大的败笔了……本应该建个公共建筑或留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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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01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T-800
请喝喜酒便是了,你还得给新人封个大红包,他们给你积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