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共同民主党共同选举对策委员长李锡渊就总统候选人李在明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一事主张:“如果大法院速战速决,在6月3日之前强行宣判,该判决将违宪、无效。” 李锡渊6日下午在国会主楼召开记者见面会表示:“提交上诉时,刑事诉讼法保障的上诉状提交日期7天和上诉理由书提交时间20天是大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缩短的。” 李锡渊表示:“大法院也知道,不能随意缩短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书的时间。这是以宪法为基础,作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来保障的,具有基本权利价值的。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至少有防御权的期间。” 他还说:“如果大法院速战速决,强行在6月3日(总统选举日)之前宣判,其判决不仅是违宪无效的判决,从那时起韩国的法治主义就会崩溃。”“(大法院院长等)不管是否弹劾追诉,这是大法院的犯罪行为,韩国将进入对万人进行斗争的时代。” 李锡渊主张,在正式选举运动期间进行审判也违反了宪法原则。 他说:“高等法院将第一次辩论日期定在15日进行通知,对此不会(快或不快)说三道四。只是那天是正式的竞选活动期间。” 他还说:“宪法第116条规定,选举运动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宪法精神是,选举运动开始后,任何人都应该得到均等的机会保障。任何公共权力都应该配合在这里,法院也必须包括在内。” 李锡渊就规定总统刑事不追诉特权的《宪法第84条》主张:“从研究宪法40年的人的立场来看,这意味着不仅要对总统的不追诉特权进行新的调查起诉,还要停止已经在进行的审判。” 宪法第84条规定:“总统除内乱、外汇罪外,在职期间不接受刑事追诉。” 对此,有人认为,考虑到立法宗旨,不仅包括提起公诉,还包括审判,但也有人反驳说,宪法规定是对总统的特权条款,因此应该严格解释。 李锡渊表示:“宪法法院也就这一条款做出了判决,认为‘总统代表国家,作为政府首脑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出于维持国家颜面、总统在任期内顺利履行职务的现实需要,制定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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