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

闻花听叶 2025-05-06 16:24:56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支付儿子抚养费,也不看望儿子,而后与人再婚。男子的儿子成年后记恨男子,也从未主动联系过男子。转眼多年过去了,男子的儿子得知男子突然去世,又要求分割男子的遗产。男子现任妻子却不愿意,认为男子的儿子对男子没有尽过一天孝,现在又来争夺男子的遗产更是没良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42年前,男子郭某与前妻结婚,婚后第2年儿子小郭出生。 郭某与前妻的婚姻仅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 郭某与前妻是通过法院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的同时,将小郭的抚养权判给郭某的前妻,并同时判决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怎料,郭某与前妻离婚后,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既没有向小郭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而后与女子谭某再婚。 转眼多年过去了,小郭已经成年,每每想到父亲郭某在自己人生中的“缺失”总是耿耿于怀,心想着就当没有郭某这个父亲,不愿意,也从没有想过再与郭某联系。 然而6年前,郭某因病离世。小郭得知父亲郭某与谭某再婚时共同购买了一处上海的房产,未留下任何遗书,于是起了争夺遗产的念头。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郭认为自己的父亲郭某没有留下遗嘱,自己作为父亲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郭某的房产。 然而,郭某的再婚妻子谭某则认为小郭虽然是郭某的儿子,但是在郭某生病住院的5年里,没有照顾过郭某一天,甚至打过一次电话,都是自己贴身照顾的郭某,小郭即便有继承权,也应当剥夺。 双方争执未果,对簿公堂。 法庭上,小郭认为谭某是想独吞父亲郭某的遗产,30多年来,父亲郭某没有管过自己一天,自己上学、看病都是妈妈借钱支持的,如果把父亲的遗产全给谭某,对自己和母亲均不公平。 谭某则怒斥小郭身为人子,没有尽孝的同时,责骂小郭在郭某去世后来和自己争夺过来郭某遗产更是没良心。 法院该怎么判呢? 1、《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可见,无论是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是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无条件的。 2、《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像小郭这样,在父亲郭某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权。同样,小郭未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郭某也可以向小郭主张赡养费。 3、《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虽然小郭没有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但是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考虑到郭某的房产属于其与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其中50%的份额属于其遗产。 另一方面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而郭某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向郭某提供经济支持,也对郭某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涉案房产中20%的份额由小郭继承,剩余的归郭某再婚妻子谭某。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小郭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又该享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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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7

用户10xxx47

3
2025-05-06 21:01

还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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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