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证据及其他 案件事实,就是真相,需要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还需要法律来认定。 法律不认定的证据,就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有效的证据,也只能证明事实的一部分,谁也不能十分完整的还原事实真相。要不法律只讲基本事实,从不讲全面的 、十分的事实。也就是说,其中最关键的部分被法庭认可的话就可以胜诉。 法庭上,事实无法被证明的存在相当的一部分,因为证据的解读,很多情况下是靠经验来推定的,所以才导致对有些证据的解读,不同的说法貌似都有道理。 有时候,证据所证明的不一定就是事实的真相,有的甚至离真相太远太远。 有时候证据是否有效,在于证据本身;有时候,则在于对证据进行判断、认定的司法者。 证据再多,在人们的思维认知里面,毕竟是简单的,并不复杂。认为再可靠的证据,都可以在复杂的人们的思维或认知系统里,被搅合的说不清道不明。这种搅合,有时候可能是无意的,有时候则可能是故意的。遇到故意搅合的,则更难认定。 对于案件证据的解读和辩论,大部分靠律师的思辨能力,但认定则是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律确认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被故意掩盖的情况并不鲜见。 判决只是一个结果,不一定是真相。 对于没有证据的真相,法律也无能为力。 对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确实冤枉的当事人,在拿着败诉的判决书,只有仰天长叹,把对坏人的惩罚的希望从法律上升到交给了老天爷,或者交给了因果报应。 也就是法律无能为力时,老天爷或因果律不会放过作恶的人。 然而,这个愿望,大部分则又看不到。看到的大都是相反的情景——这时也许会感慨因果报应的时辰未到,或者感慨老天怎么不睁眼。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证据可以被修饰,有时候可以被曲解,有时候可以被忽略,有时候可以被滥竽充数,有时候可以牵强附会,甚至有时候还可以无中生有,也就是可以错误利用或错误认定。 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认定,司法者早已养成了惯性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和当事人、律师的思维存在着事实上的截然不同。如果这种惯性思维属于积极的,还可以基本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属于消极的或惰性的,那么造成冤假错案则几乎成为定局。 不要妄想获得司法者的共情,不要试图得到司法者的怜悯,因为在他们的职业过程中,早已逐渐变得麻木和冷漠。对于他们,审判只是一种工作,一种日常。 任何案件,对于当事人都不是小事,但却无权强迫司法者当成大事。对什么案件会当成大事,什么案件不会当成大事,有他们自己的界定标准,甚至有时候还不是他们可以确定的。 为什么在古代小说、戏剧里,有的清官为了追求公平公正,为了揭开案件的真相,在没有确切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会采用一些故弄玄虚,装神弄鬼的手段或方法来进行调查或证明,其目的就是利用人们畏惧鬼神的心理对罪犯进行精神上的威慑或敲打,逼其显出原形,认罪伏法。然而在当今科学发达的时代,案件的审判一切都在法定程序中进行,这种方法早已被舍弃。 遇到诉讼,遇到被冤枉,当事人潜意识里最先想到的,往往就是希望遇到“清官”,因为只有“清官”,才会为民做主,为民伸冤。 这种“清官”的情结,在中国人的思维和认知方面是根深蒂固或无法改变的。 有人反对寄希望于“清官”这个说法,理由是现代法制和古代诉讼制度毕竟大不相同。然而支持者则认为,不管什么样的法制,不都是人——也就是司法者在操控吗? 有希望总是给人信心的,如果一点希望都没有的话,那就会让人失望之极而绝望了。 在一个充满绝望的社会,人们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崩溃、发疯,不可避免地就是绝望之下的状态了。 那么,人人都变得疯狂的社会,又会是什么样的状态呢? ——呜呼!无法可想。
论案件证据及其他 案件事实,就是真相,需要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还
诗情文化
2025-05-06 10: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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