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19岁女生深夜腹痛难忍前往医院,医生询问女生是否有过敏史,女生表示不清

刘明讲讲社会 2025-05-05 13:56:09

湖北宜昌,19岁女生深夜腹痛难忍前往医院,医生询问女生是否有过敏史,女生表示不清楚,随后医生开了处方,得知有头孢,女生问医生是否需要皮试,对方称不需要,结果女生输注头孢6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问使用头孢为什么不做皮试?医院:不做皮试没有不妥,没有规定要求使用头孢一定需要做皮试。

据广州日报5月3日的报道,陶同学在输注头孢曲松钠4分钟后,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想要求救医护人员发现没有一个在场,于是拔针自救,可最终还是失去了生命。

这悲剧本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就因为医生的一个疏忽,没有进行过敏皮试,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4月15日22时57分左右,陶同学因为腹痛和3名同学一起前往医院。

在就诊时,医生询问陶同学是否有药物过敏?陶同学没有什么印象,就回答医生说不清楚。

随后医生就开了注射用的药品,而陶同学得知有头孢,她隐约觉得之前来输液,医生都会做皮试,于是就询问了医生,是否要做皮试?

当时对方回答不需要,陶同学没有质疑,毕竟看病医生才是专业的。

一切准备就绪,陶同学于15日23时23分在一楼治疗室走廊开始输液。

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也就是16日0时35分许,护士给陶同学换药输上头孢后离开。

起初陶同学没有什么不适,可4分钟后陶同学觉得身体很难受,第一时间就想着求救医护人员。

可当时陶同学并没有看见他们,而身边也没有可以帮得上忙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自救,于是就咬牙把针拔了。

可拔针后2分钟,陶同学被发现晕倒了,虽然医生极力抢救,可陶同学还是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

就是去医院输个液,结果把命给丢了,陶同学的家属怎能不讨说法。

陶同学的父亲陶先生从女儿同学口中得知事情的经过,他觉得这一切都是医院的错。

他质问医院,既然给女儿输注头孢,为什么不进行皮试,又为什么在知道输注头孢会存在过敏的风险,却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在场。

可医院反驳,没有规定输注头孢一定要皮试,而且医护人员不是陶同学一个人的特护,他们还有其他患者需要做治疗,不在场并不代表没有医护人员。

陶先生认为医院的说辞就是狡辩,虽然后来双方对赔偿一事达成协议,但陶先生希望医院能够道歉。

可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医院始终不同意道歉。医院认为他们对陶同学家属的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是认为他们错了。

陶先生不明白,医院已经承认了女儿的死是因为头孢过敏导致的,为什么医院不愿意道歉,他不服,他目前想要的只是一个道歉。

而卫健委做出回应,陶先生想让医院道歉,无非就是认为陶同学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

但医疗事故不以医院评价为准,也不以患者评价为准,需要做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因此无从谈论对错与责任划分。

对方的这一说辞,陶先生气得不轻。

他解释,之所以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医院已经承认孩子是因头孢过敏死亡,家属觉得事情很清楚,没有争议,只想让孩子早点下葬。

他怎么都没有想到,事后对方竟然不承认这是医疗事故,也不承认他们有错,这还不算医疗事故,那怎样才算医疗事故?

女儿就去了一趟医院就没了,作为父亲为她讨一个说法有什么错,做错事了为什么不愿意承认呢?

陶先生表示他们想要的不只是补偿,更希望医院能诚恳道歉,给孩子一个交代。

1、陶先生要医院道歉,就是要对方承认错误,也表示女儿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那陶同学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在输液前都会进行皮试,以免患者出现药物过敏情况。

然而,医生询问陶同学是否存在药物过敏情况,其已经表示不清楚,可陶同学在输液前医护人员并没有对其进行皮试。

而在陶同学出现不良反应后,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也未在合理时间内观察患者反应,从而造成陶同学死亡,这很可能属于医疗事故。

2、但卫健委工作人员也表示,陶同学的死亡是否为医疗事故不是由医院或者陶同学家属一方说了算,应当由医疗事故鉴定来确认。

陶先生要求医院承认过错,也就是认为女儿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陶先生因为双方已经对赔偿一事达成一致,而且医院也承认其女儿是因为输注头孢过敏导致死亡,为此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陶先生想要为女儿讨个说法,要医院真诚的道歉,就是要医院承认过错,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是一个最直接的证据。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来源:广州日报—20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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