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就有理吗?江苏,一14岁少年在球场上打篮球时,旁边突然冲出来一位捡矿泉水

沛山评生 2025-05-02 20:46:02

谁受伤谁就有理吗?江苏,一14岁少年在球场上打篮球时,旁边突然冲出来一位捡矿泉水瓶的老太,少年不慎将老太撞倒在地,事后,其和父亲又赶紧将老太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不料,老太竟反手将少年诉至法院索赔290000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荔枝新闻、零距离等) 事发当时,14岁的小宇在篮球场正在进行着一场比赛,1米9的他跃起跳抢篮板时,没注意到身后63岁的陈老太正低头捡矿泉水瓶。 转身运球瞬间,“砰”的一声,陈老太被撞倒地呻吟起来。 小宇和球友见状赶紧围了过去。 经人联系,很快,陈老太儿子、小宇父亲及警方赶到现场。 小宇攥着球衣向父亲解释道:“抢篮板没看到人,她在下面捡瓶子……” 父亲说责任不全在他,小宇却直视对方:“是我撞的,我该负主要责任。” 随后,父子俩陪陈老太去医院检查治疗,期间,小宇父子垫付了相关的费用。 诊断结果显示,陈老太右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陈老太要求小宇父子为其受伤的结果负责并赔偿。 但双方一直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因协商无果,陈老太把小宇父子起诉到了法院索赔29万余元。 对此,有人认为小宇该赔,毕竟人是因为他才摔残疾的,小宇肯定跑不掉。 也有人觉得陈老太自身有责任,篮球场上正在进行着比赛,她为了捡瓶子冲进去,不是自陷风险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首先,大家都知道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在比赛进行过程中,队员之间为争抢投球,势必竭尽全力进行跑、跳及必要的冲撞,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风险,不言而喻! 《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陈老太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料到进入篮球场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行动加以避免。 然而,陈老太依然而为之,为了捡瓶子而进入球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她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甘风险。 对于本案中的小宇而言,其全程都在全神贯注地进行篮球比赛,其撞倒陈老太是由于未能注意到陈老太进入球场,并非故意为之,也不存在违反篮球运动规则或明显疏忽大意等重大过失行为。 换句话说,也不能苛求篮球运动员在赛场上边比赛时边注意到旁边是否有行人闯入场内,这也无异于强人所难。 综上,法官最终认为陈老太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其受伤的结果发生,其本人应自负其责;小宇在此过程中还积极对陈老太进行救助,不存在任何责任,遂驳回了陈老太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广大网友纷纷进行了点赞,有人说: “不是谁弱谁有理,不能谁恶谁有理,法要保护守法者,严厉打击违法者!” “法律就应该是这个样子,不是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支持法官的判决。” 当然,也有一小部分人持不同的态度,认为:“赔偿29万肯定不合理,但是小宇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以后就会出现只要你进入正在比赛的场所,就会有人撞倒你,因为反正不担责。老人医药费报销后自费部分自己出一半,小宇出一半,比较公平合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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