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改变给婚姻家庭带来的烦扰
1. 婚内夫妻,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婚外人发生性关系,虽无法律禁止,但有碍社会风化。
2.婚内夫妻,如果出轨,且与婚外人生育小孩,必须取证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则判重婚罪。
3.婚外生子女,依据法律,与婚内生子女,具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4.婚外生子女,入职等政审时,如果没有与生物父、母共同生活,可避免生物父、母的刑罚影响。
5. 婚内夫妻,不得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应取得对方的性同意,没有所谓的婚姻内性义务。
6.婚内夫妻,依据民法典,没有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律义务。
7.婚外生子女,在生物父、母去世时还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抚养父、母婚外生弟妹的法律义务。
人权的法律地位不受侵犯,应该是婚外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受到保障的缘由吧。
律法的改变对大众价值观,对家庭里这七条的客观存在,对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是否有干扰,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