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正在山西订婚强奸案,混淆法理和司法实践,传播错误信息,进一步撕裂社会:那就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构成强奸罪。
这个问题重点说一下。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稳定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
在正常、稳定的婚姻关系下,即便夫妻性生活中伴随着暴力和强迫,也以家庭暴力处理。构成轻伤及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以,目前全国没有一例,“正常、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被认定为强奸罪的。
这里有一个概念,就是正常、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非正常的、不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那么什么是非正常的、不稳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
有两种情况属于不正常的,不稳定的婚姻关系。
(1)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已起诉离婚,双方已实质性分居(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
(2)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只有以上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当然,如果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这是另一个问题。
那么我国司法实践为什么如此处理呢?
因为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就是夫妻间整体性性同意,且属于行政机关备案的性同意,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
所以正常的、稳定的婚姻关系下,丈夫不能成为以妻子为对象的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这种性同意是从自愿结婚行为中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强奸罪。
所以《刑法》并未把婚姻关系作为完全排除强奸的情形。
比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解除程序,这个时候,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由此推定妻子对性行为仍有同意的承诺,因此,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所以,司法实践中,不稳定、不正常的婚姻关系下的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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