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反馈意见之投资者查询路径

稽协观猿 2025-03-29 16:18:09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由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及退出行为不太频繁,投资者查询的需求也不太多,因此部分管理人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但比较容易忽略投资者查询途径,然而这也是《登记备案办法》最新的要求,必须要遵守。《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各类信息披露报告,履行投资者查询账号的开立、维护和管理职责。因此,管理人可以通过中基协信披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查询途径,并在合伙协议中对该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协议仅约定通过中基协信披系统这一种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查询途径,管理人应当确保投资者查询账号的开立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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