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民事、行政和刑事交织的案件,并涉及多部新旧法适用,很有挑战性和典型性,值得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5-02-15 22:56:17

这是个民事、行政和刑事交织的案件,并涉及多部新旧法适用,很有挑战性和典型性,值得全力推进下去。可追溯回看那个特定时期、特定年代的是是非非。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3-08-11 裁判摘要: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广州市万兴经济发展公司不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股权变更批复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高行终字第2324号。 规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规则描述:合同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基础,有关该类合同的重大事项变更,须完成以下两个步骤:一是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二是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如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就得到审查机关批准,其他合作方同意后审查批准机关未履行批准职责,审查批准机关批准错误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111行初135号 田垒与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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