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3 月 30 日 18 时许,福建省台溪中学任教的陈某值班时,在劝阻学生殴打同事过程中被打伤嘴部。4 月底治愈出院后,5 月 17 日至 7 月 2 日,陈某因被打出现应激障碍患上抑郁症,先后就医。7 月 6 日上午前往医院就诊时在汽车站走失,次日 7 时许,其尸体在河中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自杀。
2012 年 7 月 26 日,学校向三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 月 31 日,市人社局认定陈某 3 月 30 日值班被学生打伤为工伤。2013 年 6 月 26 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生前精神状态与被殴打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7 月 5 日,陈某妻子吴某申请陈某死亡的工伤认定,7 月 16 日,市人社局以陈某自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情形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吴某不服,先后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尤溪县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不予认定结果。吴某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2016 年 5 月 18 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某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由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伤前无精神问题,受伤后未受其他伤害,创伤后应激障碍由学校暴力伤害引起,且自杀时仍受该障碍影响。市人社局在审核工伤认定申请时未调查自杀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陈某从被打受伤到患抑郁自杀是连续过程,符合精神疾病发展规律,不能因在家休养就否认自杀与工作伤害的联系。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辩称陈某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被打受伤已认定为工伤,其自杀是精神障碍影响下的病态自杀,与《工伤保险条例》排除的故意自杀性质不同,认定因工伤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
2019 年 9 月 27 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件历经 7 年、15 次来回,引发社会对工伤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况处理的广泛关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