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3 年 12 月 19 日,21 岁的在校大学生刘某与 19 岁的在校大学生罗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2024 年 1 月 27 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 刘某支出:在相识及恋爱的四个多月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 401,791 元,为罗某代付 178,145.6 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 28,800 元。刘某还给罗某购买了如 20 万元的爱马仕包、27,500 元的 dior 包、39,800 元的高尔夫球杆等昂贵礼物,多次大额转账,如 5 月 12 日转账 52,000 元、给罗某旅游费用 52,000 元、首次见面转账 8888 元等。 罗某支出:罗某称自己给刘某发过大金额红包,如 25,000 元的红包、给刘某看病的红包 10,000 余元,给刘某购买了 28,888 元的笔记本电脑等。
案件经过 刘某诉求:2024 年 5 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刘某认为其向罗某的转账及为罗某代支付的行为,是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请罗某返还赠与钱款 594,101 元。 罗某观点:罗某则认为,双方均为大学生,还没有见过父母,对各自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不属于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形,刘某的转账等都是自愿赠与,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那些约会、旅行的费用以及转账都是在恋爱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不存在返还一说。 判决结果: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 399,077 元,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经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 300,000 元,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