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则,精神上存在的问题分为六个等级。
其中0-2级,也是有精防人员定期随访,并需要服药,可自愿进院治疗。而3级到5级(图1),是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采取强制送诊的,但是依然要依法依规。如果当事人家属拒绝强治送诊,一旦产生很坏的后果,要负的就是民事上的,或者刑事上的责任。
比如如果定义是“危险性评估三级”,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只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且“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就是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都有明显的打砸财物的行为,别人怎么劝告,都不能阻止。在这样的情况上,当事人的精神会被评估为“三级危险性”。
那么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偏激的行为呢?比如会表现在自己的自杀,或者针对别人的具体伤害行为?为什么有时候会没有定义在危险性评估里?
这就是很多精神病人的自身问题,有的评估时他们做这些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的,一旦之前有鉴定,所以再次鉴定,就没有办法把这些行为特征评估在新的危险性里。如果写在新的危险性评估里,就等于否定了前一份的医疗鉴定。但如果不写在新的危险性的评估里,就只能达到“危险性评估三级”的这个标准,才能有强制送诊的起因。
所以,这就成为左右为难的问题。因为如果是“危险性评估三级”,就没有办法拒绝当事人家属要求出院的申请。因为当事人最大的伤害也就是财物,并没有涉及到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问题。而之前的鉴定涉及到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问题时,那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的时候。这个是法律的问题。所以很多人误会这些自杀或伤害他人行为也是精神病的一种表现,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这是正常人的社会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