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谁讹谁!广西崇左,女子与朋友相约一起吃早餐,没想到,女子刚到加油站, 就看到朋友与他人发生争吵。还没等女子反应过来,就被对方其中1名男子连捅数刀,还遭到另一名男子用皮带抽打,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法院判决两名男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女子家属4.5万元。可女子家属认为赔偿过低,不仅重新提起上诉,还将女子的朋友、加油站告上法庭,共索赔127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党某与男子童某是朋友关系。
在两年前的一个早上,童某约党某一起出来吃早餐,并约定在加油站见面。
童某与另一名女伴田某先行来到了加油站,此时男子蒙某骑着摩托车来加油站加油,见田某长得还不错,忍不住摸了田某几下。
童某自然不能放过蒙某,一边质问蒙某,一边表示打电话报警。
期间,田某感觉自己被侮辱,又打电话将自己的另外两名女性好友喊来,几个人对着蒙某就是破口大骂。
蒙某自知理亏,准备骑着车离开,没想到童某不让其离开。
一气之下,蒙某打电话叫来两个好兄弟,双方见面后就爆发了冲突。
就在此时,党某终于来到了加油站,可是还没等她弄明白状况,就被蒙某的同伴甘某掐住了脖子,并对着党某连捅数刀。
蒙某也“红了眼”,抽出腰间的皮带,对着党某的头部就是一顿抽打,党某很快就失去了意识。等童某等人反应过来的时候,党某已经死亡。
事后,甘某、蒙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与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终分别判处甘某、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9年,同时共同赔偿党某家属丧葬费等4.5万余元损失。
可是党某的家属还是觉得不解气,又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以下理由:
党某当场死亡的地点位于加油站内,据现场监控显示,在两伙人发生纠纷时,加油站工作人员始终没有出面协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加油站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另作为党某的好友,在与对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并没有第一时间提醒党某,导致党某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丧生,童某与田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党某的意外丧生,加油站与党某的好友,是否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事发地点虽然是在加油站,但是已经是加油站的出口,且当时正是清晨,加油站内仅有一名员工上班。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之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拨通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如果还要求加油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加油站来说有失公平。
关于党某家属的主张,童某与田某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法院认为,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党某的死亡,与童某、田某存在直接联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党某家属的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