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女子被一只没拴绳的狗扑身,怎么赶都赶不走,她吓得大惊失色,可不远处的狗

肆时说说 2025-01-07 18:13:30

甘肃张掖,女子被一只没拴绳的狗扑身,怎么赶都赶不走,她吓得大惊失色,可不远处的狗主人不仅不道歉,还说了句“没事”,说完扭头就走。女子上去跟狗主人理论,两人大吵一架,并互相动了手,期间,狗主人突然摔倒在地,警察来后,女子因为打了狗主人的胳膊,被罚200元。事后,狗主人依旧不解气,把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她再赔偿6500元,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梁佳推着车,准备进超市里采购,结果走到门口时,一只没拴绳的泰迪犬突然从超市里窜出,冲她扑了上来。

梁佳向来不喜欢猫猫狗狗,被这一幕吓得大惊失色,可无论她怎么驱赶,泰迪犬都不肯离开,一直往她的腿和肚子上扑,让她寸步难行。

而狗主人杨茉见状,不仅没有制止自己的小狗,也没有向梁佳道歉,只是随口说了句“没事”,接着扭头就要走。

杨茉这个态度,让梁佳心里的火更大了,都吓到她了,怎么就没事了?既然你不管好自己的狗,那就别怪我不客气!

梁佳不满地用脚踢了两下泰迪犬,想要教训一下它,可杨茉看见自己的爱犬被踢,彻底不乐意了,她冲上来用手指着梁佳,口出脏话,一顿乱骂。

梁佳说你不拴绳,你还有理了?两人谁也不让谁,在超市门口吵得不可开交。

吵着吵着,两人开始互相推搡,甚至用身体冲撞起了彼此。

那么,杨茉作为狗主人,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泰迪犬未拴绳从超市窜出并对梁佳造成惊吓和接触,狗主人杨茉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梁佳在后续与杨茉的冲突中有不当行为,但此条法律针对的是初始的动物致人损害情形,杨茉应首先对其狗的失控行为负责。

超市老板怕事情闹大,赶紧放下手里的活上来劝架,无奈两人的情绪都已经失控,根本听不进任何劝言。

在僵持的过程中,梁佳突然想起来自己停在超市门口的车还没熄火,就想先离开一趟,一会再回来和杨茉算账。

结果,杨茉以为梁佳要逃,就拦着她说啥也不肯放她走,就这样,两人又撕扯在了一起。

撕扯过程中,杨茉突然“哎呦”一声摔倒在地,坐在地上疼得呲牙咧嘴,等站起身后,她继续冲着梁佳恶语相向,挑衅着梁佳。

就这样,双方互不相让,直到警方介入,才得以平息。

警方在调查后认定,梁佳在撕扯过程中挥拳打了杨茉的胳膊,因此,梁佳被罚款200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佳在后续与杨茉的争执中挥拳打了杨茉的胳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杨茉受伤,因此梁佳在这一点上存在过错,依据此法条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这也是警方对梁佳进行罚款的法律依据之一。

事后,杨茉去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

杨茉一气之下把梁佳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总共6500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都坚称自己是受害者。

梁佳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惊吓和辱骂后才做出反击的,明明是杨茉不给狗拴绳在先,她完全是倒打一耙!

而杨茉则坚持认为,是梁佳先踢踹了自己的宠物狗,并且态度恶劣地辱骂了自己,才导致了这场纠纷的升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佳在受到惊吓后未能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了暴力反击。

而杨茉作为宠物饲养人,未能尽到看管责任,且在纠纷中出言不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梁佳承担60%的责任,赔偿杨某1219.8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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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2
2025-01-11 08:24

这岂不是“谁养狗谁有理”吗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