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一楼商铺的业主李某,期待着未来装修后的崭新店面,却意外发现天花板上布满了下水管道。原来,二层商铺的业主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打通楼层,为分割出的多个房间铺设下水管道,直接侵入了李某的商铺空间。下水管道如蛛网般密布,最高处离天花板竟有72厘米,还有一根高达4.9米的落水管赫然矗立。李某愤然与张某交涉,却遭拒绝,物业也未能给出满意答复。最终,这场纠纷走上了法庭,张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物业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在常德市鼎城区的一个小区里,李某和张某的商铺上下相邻,本应是和睦相处的邻居,却因一次擅自的施工,让两家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李某是个谨慎的人,他买了一层商铺,打算等时机成熟再好好装修一番,开启自己的事业。
而楼上的张某,却是个行动派,他看中了二层商铺的潜力,决定立刻动手,将商铺改造成多个小房间,用于出租或经营。
张某的施工计划很宏大,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每个房间都需要下水管道,而二层商铺本身并没有预设这么多管道的位置。
张某思前想后,决定“借”用一楼李某商铺的天花板空间。他悄悄地从物业那里拿到了李某商铺的钥匙,趁着李某不在,便开始了施工。
钻孔、铺设管道、固定吊筋……一系列操作下来,张某的二层商铺里,房间分隔得井井有条,下水管道也隐藏得恰到好处。然而,楼下的李某却对此一无所知。
直到有一天,李某偶然走进自己的商铺,抬头一看,顿时愣住了。
原本平整的天花板,现在却布满了孔洞和管道,就像是一张被戳得千疮百孔的脸。李某心里五味杂陈,他立刻意识到,这是张某擅自施工的结果。
李某愤怒地找到张某,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张某却一脸坦然,他说自己是为了经营需要,而且已经经过了开发商和物业的同意,不属于侵权行为。
李某听了更加气愤,他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张某立即拆除管道并修复天花板。
然而,张某却拒绝了李某的要求。他认为自己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商铺,而且物业也同意了他的施工计划,所以他没有理由拆除管道。双方僵持不下,社区也多次协调无果。
无奈之下,李某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张某和物业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李某和张某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李某认为张某擅自进入他的商铺并施工,严重损害了他的财产权;而张某则坚称自己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商铺,且已经经过了物业的同意。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张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张某作为二层商铺的业主,确实享有对自己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他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李某的商铺并施工,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还破坏了李某商铺的建筑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的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物业在未经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商铺的钥匙提供给张某用于装修,这是物业的失职行为。
而且,在张某明显存在不合理施工的情形下,物业也未能尽到装修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物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张某和物业的行为均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拆除在李某商铺内安装的所有的下水管道,并做好修复及防水工作。同时,张某与物业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
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某和物业也正在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怨无悔
物业被收买了
用户15xxx60
直接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