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58岁男子与38岁女子谈恋爱,男方分四次给女方转账100万元。二人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07 10:41:30

黑龙江双鸭山,58岁男子与38岁女子谈恋爱,男方分四次给女方转账100万元。二人分手后,男方却将女方告上了法庭,称自己是为了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才让女方对这100万元进行保管,因此分手后这100万应该退回来。没想到二审时,男方又改口了,说这100万是彩礼钱。

58 岁的赵先生,事业有成,虽已近花甲之年,却在一次偶然社交场合中,邂逅了38 岁李女士,两人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

年龄差距,让赵先生心中有些许隐忧。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打消李女士对年龄差距的顾虑,赵先生决定用实际行动展现自己的经济能力。在两人恋爱期间,赵先生分四次向李女士的账户转账共计 100 万元。

然而,感情的发展往往难以预料。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在生活理念、人生规划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最终无奈分手。

分手后,赵先生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这 100 万元。赵先生在一审时声称,当初转账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为了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出于信任才让她暂时保管这笔钱。

但戏剧性的是,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赵先生的说法发生了 180 度大转弯。他改口称这 100 万元属于彩礼钱。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涉及诸多法律要点。

首先,关于一审时赵先生提出的“保管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若赵先生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钱确为保管关系,且双方约定了保管事项及返还条件,那么李女士在保管期限结束或满足返还条件时,确实有义务归还这 100 万元。

但在实际情况中,赵先生若仅以口头表示为保管,而无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有力证据支撑,法院很难认定这种保管关系成立。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先生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再看二审时赵先生提出的“彩礼说”。彩礼,在我国法律中有特定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这起案件中,赵先生与李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看似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关键在于,认定这笔钱是否为彩礼,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彩礼通常具有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特点。

在本案中,赵先生当初转账时,是否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成为判定的关键。若赵先生在转账时,没有明确向李女士表明这是彩礼,且双方在恋爱期间也未就结婚事宜进行深入、明确的协商,仅在分手后主张是彩礼,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目前证据难以证明这是保管关系,而是一般赠与行为,所以,法院判决赵先生败诉。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涉及大额金钱往来时,无论是基于何种关系,都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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