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男子李兴宝与村中妇女闫某某有着长期不正当关系的男子,因琐事与闫某某在这片树林里发生了激烈争执。争执中,李兴宝的情绪突然失控,他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闫某某的胸部连捅数刀,闫某某瞬间倒地身亡。李兴宝随后用树叶掩盖了尸体,并清理了现场,仿佛一切都未发生过。然而,夜幕降临,他心中的不安却愈发强烈,最终决定返回现场,将闫某某的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己的油菜地里。
(来源:裁判文书网)
外表憨厚的中年男子李兴宝与闫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在村里早已不是秘密。两人之间的纠葛,如同一根紧绷的弦,随时可能断裂。
事发当天早上,李兴宝和闫某某相约在村后的小树林里见面。原本,这可能只是一次普通的幽会,但谁也没想到,这会成为他们生命中最后的相聚。
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李兴宝的情绪逐渐失控。他瞪大了眼睛,嘴角抽搐,手中紧握着那把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仿佛那是他发泄的唯一出口。
“你为什么总是这样?”闫某某的声音中带着不满和质问,她或许从未想过,这句话会成为她的遗言。
李兴宝没有回答,只是猛地一挥刀,尖刀准确地刺进了闫某某的胸部。闫某某瞪大了眼睛,难以置信地看着李兴宝。
李兴宝仿佛被什么力量驱使着,一刀又一刀地刺向闫某某,直到她彻底失去了生命的气息。
事后,李兴宝慌乱地用树叶掩盖了闫某某的尸体,拿走了她随身携带的塑料袋、手机等物品,分别丢弃在附近的树林和池塘内。
他试图用这种方式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夜幕降临,李兴宝躺在床上辗转反侧,脑海中不断浮现出闫某某倒下的画面。
他深知,如果不处理掉那具尸体,自己迟早会被发现。于是,他决定铤而走险,将闫某某的尸体肢解后掩埋。
他趁着夜色,悄悄来到自己的油菜地,用铁锹挖好了一个深坑。
然后,他返回家中,拿上了单刃尖刀、扁担、绳子、编织袋等工具,再次来到藏匿闫某某尸体的地方。
他颤抖着双手,用刀将闫某某的尸体肢解成数块,用扁担挑运至挖好的坑中,匆匆掩埋。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很快接到了报案,并展开了深入的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证人证言等多种手段,警方逐渐锁定了李兴宝作为重大嫌疑人。在面对民警的审讯时,李兴宝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李兴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在本案中,李兴宝因琐事与闫某某发生争执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闫某某胸部连捅数刀,导致其心脏破裂、左肺破裂而死亡。这一行为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主观方面来看,李兴宝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掏出尖刀捅刺闫某某,表明他具有剥夺闫某某生命的故意。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在本案中,李兴宝连续捅刺数刀的行为,足以证明他具有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
从客观方面来看,李兴宝的行为导致了闫某某的死亡结果。
尸体鉴定意见显示,闫某某因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一死亡结果与李兴宝的捅刺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李兴宝在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还采取了肢解掩埋尸体的手段。这一行为不仅进一步证明了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意,也加重了其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宝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被害人闫某某,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李兴宝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肢解掩埋被害人尸体,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李兴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