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孩和网恋不到一个月的男友吵架,对方索要13140元的“恋爱罚金”,称这是爱的告白,23天后全部返还,还会多给520元。然而,15天后男友又向女孩借款5万元,等到还款日期竟直接消失了。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3年,女孩小夏认识了一个男网友小何,二人非常有共同语言,认识没几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不到一个月,小夏和小何奔现了。
小夏以为见面后二人的关系会更加牢固,但是几天后,小夏就和小何就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
小何称,吵架是小夏犯错引起的,所以要求小夏给他转13140元“恋爱罚金”。
小何称,这笔钱是小夏和他吵架的惩罚,但是他并不会真的要这些钱,如果他犯错了,恋爱罚金就会返还给小夏。
按照小何的说法,他会按照每天22.4元返还给小夏,23天后累计到520元,会直接返还给小夏520元,并将小夏转给他的13140元的恋爱罚金也一并返还。
小何称,这是他向小夏表白的一种方式。
小夏有些犹豫,询问小何如果她不转钱会怎么样,小何说不转他就会生气,生气就会和小夏吵架。但是如果小夏转了他就不吵了,转钱会使他开心。
小夏犹豫了一会,最终还是给小何转过去了13140元。然而,不等约定的第23天到来,转钱过后的第15天,小何就向小夏借钱了。
小何向小夏撒娇,说他那天要给员工开工资,但是账面上还差5万元,想让小夏先支援他5万元救救急。
五万对小夏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她犹豫良久,最终还是将钱给了小何,但是这次她长了个心眼,要求小何写了一张借条。
1个月后,小何承诺的还款日期到了,小夏给小何发信息,催促他还钱。谁知小何最开始还应付她几句,见小夏催得紧,他竟然直接失联了。
小夏一连多日联系不上小何,这才逐渐清醒过来。
转过来弯的小夏为了挽回损失,直接起诉了小何,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起诉小何要求他还钱。
庭审时,小夏提出,小何先后两次向她借款13140元和50000元,且未按时划款,应该归还本金和利息。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一、小夏转给小何的13140元“恋爱罚金”不属于借款。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何和小夏吵架后,要求小夏转给他13140元作为“恋爱罚金”,这种行为并非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而且,小夏给小何转钱,是为了安抚小何的情绪,双方缺乏借贷的合意,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借贷。
但是,诚信和平等的婚恋观是我国传统,小何要求以金钱作为维系感情的筹码,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并且,小何在收到转账后,立即表示会加520元返还,这是小何真实意思的表现,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夏转给小何的13140元,小何应当返还,并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520元利息。
二、小夏转给小何的5万元应认定为借款。
小夏借给小何5万元,小何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何和小夏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未按时还款并且失联,小何构成违约行为。小夏有权依据借条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小何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夏转给小何的两笔钱性质不一样,不可同日而语。
小夏转给小何的13140元不属于借款,要求小何返还13140元的借款没有根据。
小何以金钱来维系他和小夏的感情,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倡导的健康婚恋关系相悖。但是,小何明确表示会再添加520元,连同小夏转给他的13140万一同返还,此为小何的真实意思的表现。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小何应当归还小夏13140元,外加520元的加息。
至于小夏第二次转给小何的50000元,小何出具了借条,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
目前,距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早已过去,小何未按照约定还款,小夏主张小何归还5万本金加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小何在判决生效起十日之内返还给小夏本金6314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有网友说,这个小何哪里恋爱后找女朋友借钱?分明是渣男的套路,这是诈骗。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