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孩以6100元价格购买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第12天,因在家充电时电池发生

常常说说 2025-01-02 11:32:53

江苏泰兴,男孩以6100元价格购买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第12天,因在家充电时电池发生爆炸导致被烧伤致死。案发后,家属将前6任车主和非法改装的店主等7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7人都认为自己“很寃”。但法院支持家属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荔枝新闻)

18岁男孩小磊前不久在二手市场看中了一辆有八九成新的电动车,老板当时说电池是铀电池,价格是6100元,但是不议价。

小磊当时没多想,就回家向母亲要钱买下这辆二手电动车。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才买了12天,小磊就在家里充电时出事了。

原来,电池充完电后,虽然小磊外公已经拔掉了电源,但电池还是发出异常声响。

小磊去查看时,结果却因电池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被严重烧伤。在房间睡觉的外公外婆闻讯出来查看时脸部也被轻微烫伤。

小磊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又因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转院。可在转院过程中,小磊因伤势过重而导致年纪轻轻就不幸身亡。

案发后,消防部门认定不排除电池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辆七手电动车,小磊已经是第七任车主。

民警调查后确认,第一任车主购买的是合法电动车,可之后该车主却让车店老板非法改装。被非法改装后,这辆电动车就一直在二手市场频繁交易。

比如张某是以6千元交易的、程某是以9千元交易的、陈某却是以1.2万元交易的。

到小磊手上时,却是以6100元交易的。但是,无一例外,每个车主都知道这是一辆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动车。

家属得知真相后,将前6任车主及帮忙改装的车主等7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

但是,6任前车主和非法改装的车店老板都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造成的!

1、很多网友认为,家属只能找第6任车主索赔,连第一任车主都告,就不“厚道”了。甚至还有网友认为,是小磊自己将电池拿到家里充电的,主要责任是小磊本人。

2、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行人人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可以通过其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来判断的。

其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法改装电动车就是违法行为。即是属于民法所述的过错行为。

再次,消防部门已经证实小磊被烧伤是电池故障所致。即小磊死亡与电动车非法改装存在因果关系且非法改装存在违法性。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现在这辆电动车经非法改装后,总共是6个人使用过,到底是谁的原因导致电池出现故障无法确认。即各行为人都存在过错,但却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因此,法院判定6个前任车主和非法改装的车店老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小磊已经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购买非法改装的电动车违法,且应当知道将电池拿到家中充电的危险性,故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小磊承担60%的主要过错责任,6个前任车主和非法改装的车店老板等7人共同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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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祖国越来越好

祖国越来越好

3
2025-01-03 20:04

电动汽车也一样,必须严禁生产和销售零百加速7秒以下的电动汽车,因为这种汽车比电动自行车危险100倍

在工地抬杠

在工地抬杠

2
2025-01-02 14:20

那么第一任车主也可以起诉后面7人非法改装,照成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第二任也可以起诉后面6人非法改装,照成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以此类推,谁起诉谁有理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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