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养女尽心尽力照顾重病的养母,直至养母离开人世,养母离开之后她非常伤心,但养妹妹的一个举动,让她非常痛心,养妹妹竟然不认可她这个姐姐,把养母的抚恤金91,794.8元,全部领走,不给她一分钱,养女内心五味杂陈,为了证明和养母之间的关系,她起诉了养妹妹。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法院)
“你凭什么说我和妈妈之间没有领养关系,我也是妈妈一把屎一把尿拉扯长大的,妈妈重病,也是我在床边端屎端尿照顾的,你一句话,就否认了我和妈妈之间的关系,你凭什么这样?”
莫秋汐看着自己的妹妹毛彤彤,一副不认她是姐姐的样子,她痛心地问妹妹,为何为了那9万多块钱,要否认她和母亲之间的关系。
她心里真的很不是滋味,虽然自己真的不是养母的亲生女儿,可是自己也是养母,从小拉扯长大的,和养母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现在妹妹的一句话,让自己和养母没有了关系,她真的无法接受。
事情要从他们的原生家庭说起,原来莫秋汐是养母和前夫收养的孩子,当时养母和前夫没有子女,他们觉得人生不完整,老了没人照顾,就收养了莫秋汐。
当时养父养母都宠爱着她,她有一个完整的童年,幸福而快乐,当时人们收养孩子,都没有说要办理收养手续的,反正大家都这样,养父养母对莫秋汐的爱也没有少一点。
可惜养父因公殉职,留下了养母独自抚养她,本来母女俩是相依为命的,但的养母运气很好,遇到了毛瀚民。
这个毛翰民对莫秋汐还有她的养母非常好,毛翰民深爱着莫秋汐的养母,一心一意要和她组建一个家庭,他爱屋及乌,对莫秋汐也非常好,把他当亲生女儿一般。
即使后来他们有了孩子,这个孩子就是毛彤彤,随着毛彤彤的到来,这一家四口更幸福了,夫妻俩对这一对女儿都疼爱有加,从来不偏心于哪一个。
就这样,莫秋汐在有爱的家庭里健康快乐的长大了。
虽然莫秋汐成家之后是远嫁,但是她没有忘记养父养母的恩情,特别是对于养母的这份养育之恩,她从来没有忘记。
即使远嫁,她也时常会带着丈夫和儿女经常回来看养母,养母也是非常欣慰。自己的亲生女儿都做不到这样,但自己养大的养女,却如此孝顺自己,真的是太难得了。
莫秋汐的孝顺,不单单体现在陪伴养母这件事情上,更体现在养母病重之后,她在床边日夜照顾的份上。
当时她听说养母生病了,在外地的她,第一时间就回来了,从此是日日夜夜守在养母跟前,一心一意伺候养母终老。
如今养母安详地离去了,莫秋汐完成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她也终于没有负担了。
现在妹妹因为这9万多元,否认了她和养母之间的关系,她心里真的很不舒服,养母在世的时候,其实也是想得到这个亲生女儿的照顾的。
可是妹妹并没有常回家看看,现在反倒养母一离世,她就回来,要把养母的死亡抚恤金全部拿走,莫秋汐真的不甘心。
她其实也不是特别在意那一笔钱,可是那是养母留下来的唯一一笔钱,应该有她的一份,她不愿意放弃这笔钱,因为自己照顾养母也花了不少钱。
站在莫秋汐的角度,她对养母同样有着深厚的感情,也尽心尽力送养母归终,虽然那笔抚恤金并不是很多钱,但也能证明她和养母之间的关系,所以她很在乎这也是正常的。
具体到本案中,莫秋汐和养母之间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他们在事实上存在领养关系,那么法律上是认可的。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莫秋汐照顾养母,平时和养母之间的关系也很不错,有各种事实证明,所以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存在的。
既然她和养母之间有收养关系存在,那么收养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莫秋汐可以享有这些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莫秋汐同样有权继承养母的遗产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是也可以按照遗产的分配进行处理。
由于莫秋汐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那么她是可以继承养母的抚恤金分配的。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