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6旬男子再婚后与妻子一家人共同生活。2年前,男子因试图猥亵再婚妻子的儿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7 10:21:43

贵州安顺,6旬男子再婚后与妻子一家人共同生活。2年前,男子因试图猥亵再婚妻子的儿媳被报警处理。可两年后,男子又死性不改侵犯妻子的孙女。妻子报警后,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罗大妈与前夫育有一个儿子。与前夫离婚后,罗大妈将儿子的名字改为罗先生。

罗先生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

二人平时在外省务工。所以二人将所育的大儿子留在老家,让罗大妈帮忙照顾。

2018年,罗大妈与时年55岁的男子唐某再婚。二人结婚后,住在罗大妈家中。2020年时,唐某将户口从四川迁到了当地。

罗大妈再婚4个月后,即2018年6月份,儿媳张女士又育有一个女儿并取名小罗。

2022年5月份,还在老家照顾女儿的张女士,用手机为唐某充值了130元电话费。

事后唐某以还钱为由,拿着130元现金来到张女士的房间。当时张女士觉得唐某是长辈,所以就说“不用了,你留着用吧!”

可唐某将钱放在桌子上后,却故意拉上窗帘并欲上前去抱躺在床上的张女士。还好张女士当时反应够快,及时下床躲避了。

张女士果断报警后,唐某受到了处理。可这件事情却并没有引起一家人的重视。

2023年开始,张女士又与丈夫外出务工。二人所育的子女由罗大妈、唐某照顾。

2024年春节刚过完,张女士与丈夫外出务工。

同年2月19日早上8时许,唐某为张女士大儿子穿好衣服后,大儿子就先下了楼。

可唐某在为罗女士几岁大的小女儿小罗穿衣服时,却起了歹意并实施了侵犯行为。

见大孙子下楼后,罗大妈就问其妹妹呢?

听大孙子说,唐某正为小罗穿衣服后,因小罗平时不喜欢让唐某为其穿衣服,罗大妈就上楼去查看并当场发现唐某的行为。

事后唐某若无其事的出了门。罗大妈思前想后,决定告诉儿媳并报警处理此事。

事发当天下午,见唐某回家后,罗大妈在村口将民警带至家中,将唐某抓获归案。

因罗大妈报警及时,民警得以第一时间从小罗身上固定证据,且有罗大妈这个目击证人,所以唐某很快就被依法刑事拘留。

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前,因唐某认罪认罚,故酌情建议法院量刑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开庭审理时,唐某辩称其根本没有强奸的故意,更不存在强奸既遂这个说法。

唐某辩护人认为,唐某身体有疾病不可能犯罪既遂且小罗的身体完整的检查报告也能证明这一点,故应以猥亵儿童罪定性。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如果仅以猥亵儿童罪定性,唐某的行为,法院只能对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

其建议法院量刑有期徒刑12年,是建立在唐某认罪认罚基础上的,现唐某辩称其并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故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3-15年。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这样判:

第一,关于“唐某辩称其当时只是为了做给罗大妈看并没有强奸小罗故意”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第二,事发时小罗还未满10周岁,刑法对于强奸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定罪依据有别于其他人群,且公安机关在唐某、小罗身体隐私部位均提取到对方的生物信息。

因此,公诉机关对唐某的指控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应当予以严惩。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也就是说,因小罗未满10周岁,只要唐某的罪名成立,其起步量刑就是十年以上。

第三,《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1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具体到本案,唐某平时与小罗共同生活,且承认平时对小罗有照顾,故属于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唐某及其辩护人只是对唐某行为的定性当庭提出异议,并发表其辩护意见,实际上并没有否定其对认罪认罚的态度,

故,关于“辩护人提出唐某具有坦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以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0 阅读:225
火龙果看天下

火龙果看天下

火龙果带你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