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刚研究生毕业,准备到4S店买一辆价值26万元的凯迪拉克,可结果却发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7 10:19:44

江苏南京,男子刚研究生毕业,准备到4S店买一辆价值26万元的凯迪拉克,可结果却发现无法提车,原因是女销售把购车款给私吞了。男子报警后还发现,上当受骗的人有十几人。事后4S店表示,公章是私刻的。那么4S店需要承担负责么?

(来源:紫牛新闻)

男子张某刚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不久。为了代步。2024年12月16日,张某到4S店看车时,在4S店女销售陈某的推荐下,看中了一辆价值26万元的凯迪拉克CT5。

看车当天,因陈某说有现车,张某当场就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约定当天就提车。

可后来因张某所要购买的车子按照合同约定,要装一些配件,张某就同意过几天再来提车,但张某按照陈某要求给其私人转账,并约定由陈某收钱后再转给4S店。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12月21日,张某却接到4S店的电话说,陈某到派出所自首了,张某的26万元购车款被陈某私吞了。

次日一早,张某到4S店讨要说法。结果却被告知陈某用的公章是伪造的,而且,与张某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竟有十几人。

其中消费者薛某还是用4S店的POS机支付购车款,结果也被告知现在无法提车。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陈某立案调查。4S店表示,有真实合同的,他们会负责到底。

1、按照4S店的说法,他们认为,是用公司真公章盖的购车合同,他们才会负责。

那么张某这些被用假公章盖的购车合同,4S店就真的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么?

实则不然!为什么呢?

张某等消费者之所以会相信并愿意将购车款转给陈某,原因是陈某代表了4S店。

即陈某是4S的女销售、是在4S店办公场所内完成的交易。民法称之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作用是为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陈某不是4S店的销售员、张某等人不是在4S店办公场所与陈某签的合同,张某会把钱交给陈某么?

即张某有理由相信陈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4S店不能以是个人行为为由,推卸其用人过失的责任。

2、那么陈某的行为,怎么评价?有人说是诈骗罪、也有人说是职务侵占罪。

如果陈某不是4S店的销售或者已经离职了,那么其行为就是隐藏真相、虚构事实属于诈骗,但其当时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形。

这一点,通过陈某用4S店的POS机从消费者薛某手中收钱就可以证明。因此,陈某行为大概率是会评价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

至于陈某到底涉案多少,要等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才能最终确认。但仅张某一人就涉案26万元,刑事处罚是跑不掉的了。

3、其实对于4S店来说,他们也是受害者之一,因此,陈某不仅要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退赔4S店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也就是说,由于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张某、薛某等人消费者可以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约定,4S店的损失,公安机关会向陈某追缴并发还给4S店。

4、希望这件事情可以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大家以后买车付款时一定要对公转账,绝不给不法分子有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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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8xxx41

用户88xxx41

5
2024-12-27 10:39

银行员工作了一样的案,为什么银行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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