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54岁男子趁妻子不在家,在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突发疾病猝死。事后,男子妻

肆时说说 2024-12-24 16:58:09

内蒙古,54岁男子趁妻子不在家,在家中与情人私会,怎料突发疾病猝死。事后,男子妻子认为男子是与情人发生关系时,心脏过度兴奋骤停,情人害怕两人的关系被人得知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承担30%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据悉,今年3月份,54岁男子满某在家中突发疾病猝死。随后满某妻子李某将另一女子香某告上法庭,要求香某承担满某死亡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声称,事发当日上午,香某趁李某不在家,跑到自己家中与自己丈夫满某发生关系后,自己丈夫满某才突发疾病,自己丈夫满某右胸部及后背右侧以及左侧脸颊呈现非正常青紫状态,当心脏过度兴奋骤停时才会出现此类情况。

事发后,香某怕两人关系被人得知延误抢救最佳时间,最终导致自己年仅54岁的丈夫满某永远离开了人间。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李某提供了一份聊天记录以证明香某与自己丈夫满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另提供了一份丈夫满某侄子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丈夫满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时,香某在场且只有香某一人在场。

面对李某的控诉,香某辩称:第一、自己作为李某的同村村民,对于李某失去亲人表示同情,对于死亡事件的发生表示惋惜。

第二、本案中满某系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自己之间无关。

第三、侵权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相对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而非行为人在婚姻道德、是否发生性行为等过错而间接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来判断。

第四、自己与满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过关系,退一步来讲,事发即使自己与满某发生了关系,也与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仅仅存在事实的联结,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同时,自己并不知道满某患病,对于满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客观上,满某在其自己家中感到身体不适时,自己第一时间赶回家中取手机,并且及时给满某的同住在本村的亲属打电话告知,随即赶回事发地点即李某家中,此时死者的亲属也陆续赶到。自己虽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其已经尽力伸出援手,及时告知家属及时返回现场施救。也不存在所谓的延误抢救时间的情形。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满某在家中死亡等事实。

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某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认为本案中,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满某死亡的事实和时间以及香某当时在场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香某存在侵权行为、过错且与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为李某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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