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家尽快依托民政在县级以上区域设立综合性的、对社会公众免费的“家庭教育学院”,努力补上前面几十年的缺失。上午这个庭让我又一次思考我国离婚总体情况及背后的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孩子的哭声令我揪心。在离婚诉讼和抚养权之争中,任何一方将孩子当“武器”的做法都是极其愚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建议国家尽快依托民政在县级以上区域设立综合性的、对社会公众免费的“家庭教育学院”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4-12-17 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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