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男子在餐厅吃饭时,因取啤酒先后两次经过一女子身边被指控两次猥亵该女子的

上瓦州杭 2024-12-14 21:21:52

北京大兴,男子在餐厅吃饭时,因取啤酒先后两次经过一女子身边被指控两次猥亵该女子的臀部。女子报警后,男子先是声称不是故意的,后又改口称没有身体接触。但公安机关认定有违法事实并处10日拘留。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索赔30多万元。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女子李某与朋友一起到某商场的餐厅吃饭。男子霍某与其妻子正好也在该餐厅,与二人的朋友吃饭喝酒。

19时28分,李某离开餐桌接父亲电话时,因见可以自助取冰激凌吃,就走到冰激凌机旁边,一边用头和左肩夹着手机和父亲继续通话,同时左手拿冰激凌托、右手拿工具在冰激凌机前取冰激凌。

去取啤酒的霍某从李某身体右侧经过,同时伴有摆臂的动作,霍某经过李某身边后,李某因自己的臀部与霍某的手有接触,随即两次回头看向霍某前进的方向。

当时李某以为对方不是故意的,就没在意并继续取冰激凌。可霍某取完啤酒又经过李某身后准备回其所在的餐桌时,又与李某的臀部有接触。这时李某很肯定霍某就是故意的。李某随即和父亲说了此事(事后李某父亲接受民警询问时予以证实)。

挂断电话后,李某立即追上前去找霍某理论。但霍某不承认。李某当场报警求助。

民警到场后,霍某只承认与李某有接触,但坚称不是故意的,并当场向李某道歉。

因李某不接受道歉以及调解,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到了派出所后,霍某仍坚称不是故意的。后因监控没有拍到霍某与李某臀部直接接触的画面,霍某又以其对酒精过敏,喝了酒后头脑不清醒,有抑郁症、焦虑症为由,声称其不记得之前说过什么了,且坚称没有身体接触。

因鉴定报告证实霍某的说法,民警先后两次对其事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

后经鉴定,霍某事发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应评定具有接受治安处罚能力。

可出了两份鉴定报告,经民警多次传唤后,霍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随后民警将其列为一级临控人员。

事后霍某从河北进京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霍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以猥亵他人对其处10日拘留。但是,霍某不服并告上法庭。

霍某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有身体接触,即便有接触,当时其左右手均拿着啤酒,也不可能用手去摸李某的臀部。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基于公安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导致其被“违法”拘留10日,对其工作、名誉、家庭、精神都造成了巨大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其共计3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本案中,李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

其次,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霍某取啤酒返回时双手各拿一瓶啤酒,但经过李某身后时,其又将两瓶啤酒放在左手,右手下垂且身体稍倾向李某。根据现场情况来判断,霍某的右手可以触碰到李某臀部。

霍某在接受调查时也认可确实碰到对方。因此,即便霍某否认猥亵李某,根据在案证据也足以认定霍某对李某实施了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系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搜集的,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霍某的违法事实,故应予支持。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0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猥亵他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具体到本案,霍某有猥亵他人的行为,并结合其是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这一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裁量幅度适当。

最后,基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对于霍某主张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霍某全部诉求。

一审宣判后,霍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霍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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