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店老板张强在店前立了一根棍子,并拴上了一只小猫。夜晚,当赵琳骑着电动车匆匆经过时,不慎将那根棍子碰倒。张强闻声冲出店外,大声呼喊赵琳返回。赵琳听到叫喊后,调转车头回到商店门口,却遭到了张强的严厉责骂和质问。尽管赵琳委屈地解释自己并未看见棍子,但张强依旧不依不饶,双方争执愈发激烈。随后,张强的妻子王芳将赵琳的电动车推倒在地,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
事发当天夜晚,街道两旁的霓虹灯闪烁着,为寒冷的夜晚增添了几分暖意。赵琳骑着她的电动车,穿梭在回家的路上。她刚加完班,心里想着赶紧回家洗个热水澡,然后窝在沙发上看一部电影放松一下。
当她经过张强的商店时,一阵风吹过,将她的注意力稍微分散了一下。就在这时,她的车轮不小心碰到了一根立在路边的棍子。棍子应声而倒,小猫受到惊吓,发出了一声尖叫。
张强正在店里整理货物,听到外面的动静,立刻冲了出来。他看到自己的棍子倒在地上,小猫正惊恐地四处逃窜,而一个年轻女孩正骑着电动车想要离开。
“你给我站住!”张强大声喊道。
赵琳听到叫声,下意识地回头看了一眼。当她看到张强怒气冲冲的样子时,心里咯噔一下,但还是调转车头回到了商店门口。
“你为什么把我棍子撞倒?”张强质问道,语气中带着明显的不满和愤怒。
赵琳连忙解释道:“对不起,我真的没看见。我不是故意的。”
然而,张强似乎并不接受赵琳的解释。他继续大声责骂着赵琳,言辞越来越激烈。周围的行人都被吸引了过来,纷纷驻足围观。
赵琳感到十分委屈和尴尬。她明明已经道歉了,但张强却不肯放过她。她试图再次解释清楚情况,但张强的情绪却越来越激动。
就在这时,张强的妻子王芳从店里走了出来。她看到眼前的情景,二话不说就将赵琳的电动车推倒在地。赵琳愣了一下,随即感到一阵愤怒涌上心头。
“你凭什么推我的车?”赵琳质问道。
王芳没有回答赵琳的问题,而是直接冲上前去与赵琳扭打在一起。两人你来我往地打着,周围的行人纷纷上前劝阻,但一时之间难以将她们分开。
张强见状也冲上前去帮忙,场面变得更加混乱。赵琳虽然年轻力壮,但面对张强夫妇的围攻,渐渐感到力不从心。她的衣服被撕破了,脸上也留下了几道血痕。
就在这时,有好心人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双方分开并带回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赵琳向民警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她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撞倒棍子的,而且已经向张强道歉了;但张强夫妇却不肯放过她,甚至动手打她。
张强夫妇则辩称是赵琳先撞倒了他们的棍子并试图逃跑,应该为此负责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最终认定,赵琳并非故意撞倒棍子,且已经道歉;但张强夫妇却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导致冲突升级。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赵琳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倒棍子,且已经向张强道歉;但张强夫妇却不肯放过她,甚至动手打她。她认为张强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和故意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强夫妇则认为,赵琳先撞倒了他们的棍子并试图逃跑,应该为此负责并赔偿他们的损失。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构成侵权和故意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强夫妇在赵琳已经道歉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冲突升级,造成了赵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赵琳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张强夫妇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赵琳撞倒了他们的棍子,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道歉;因此,他们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必要。
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构成侵权和故意伤害。同时,他们表示愿意赔偿赵琳的合理损失,但要求赵琳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琳虽然不慎撞倒了张强夫妇的棍子,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道歉;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而张强夫妇在赵琳已经道歉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冲突升级,造成了赵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张强夫妇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琳的合理损失。
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则需要根据赵琳的伤情鉴定结果来确定。
如果赵琳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张强夫妇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情较轻,则只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应根据赵琳的伤情鉴定结果来确定张强夫妇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则只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琳的合理损失。也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等因素,在判决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