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女子因忘记带房门钥匙在网上找了一家声称上门开锁收费80元的商家提供服务。可事后女子却被要求支付1286元。而且还要到另一家店铺处付款。女子事后才得知这种锁买全新的也不要这么多钱。得知实情后,女子一气之下报警。
(来源:扬子晚报)
事发当天早上出门上班时,刘女士因一时疏忽大意,忘记了拿门钥匙。想到下班回家会进不了家门,刘女士在公司上班时,就在网上搜索提供上门开锁服务的商家。
找到一家声称上门开锁只需要80元的商家后,刘女士就让其朋友前去帮忙监督。
可两个开锁师傅到场后,却说这种锁没有办法“普通开”只能是强拆,但要收费300元。刘女士不同意并坚持要求“普通开”。
可两个开锁师傅在开锁的过程中,却还是强拆了,并声称因要换新把手,所以要收费800元。刘女士因不想耽误朋友的时间,只能被迫同意了给钱。可问题又来了!
开锁师傅说,他们不直接收钱,要到平台买券支付服务费和材料费,而且,是要到另一家店铺支付。刘女士当场提出质疑。
可开锁师傅却又说,两个店铺都是同一个老板,刘女士当时在公司上班,无奈之下,按对方的要求前后一共支付了1286元。
刘女士下班查询后才发现,这种房门锁,买个全新的都不要那么多钱并报警处理。
可事后开锁店铺却说,他们没有查到那么多钱的订单,上门的人不是他们安排的。
也就是说,刘女士在这家店买了80元的开锁服务券,然后剩余的钱在另一家店支付的,所以这家店不承认刘女士的指控。
这时刘女士才反应过来,他们当时为什么会要求其在另外一家店铺给另外的钱了。
1、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反应过来了!但商家说不是他们安排的人,肯定是说不过去的。毕竟当时只有他们才知道刘女士有需求以及联系方式、需要开锁的地址。
而且,负责收取刘女士另外1200多元的店铺,也肯定是和他们一伙的。他们这样操作,只是想为接单的店铺打掩护而已。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刘女士下单、商家接单,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即刘女士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现在很多无良商家的套路让人防不胜防。但从法律明确规定,商家提供服务前要说清楚收费标准,不能模棱两可,只说开锁80元忽悠消费者接受商家的服务。即必须要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是不能开只能拆。
其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刘女士当时只是同意让开锁师傅再试开一下,可其却还是强拆了,而且,事前还没有告知刘女士这种强拆的收费是800元。
开锁师傅这种做法明显是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而且已经涉嫌强迫刘女士消费。
最后,刘女士多次维权后,店铺给刘女士退回了500元。平台也对店铺作出处罚。
但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明显就是欺诈,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店铺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就是诈骗!还有网友认为,只有明明可以开锁解决的,开锁之人谎称不能开锁,才能认定为诈骗。
对此,您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