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浙江衢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儿。王某(男)和小黄(女)认识后,感

滨培看法 2024-12-09 13:06:59

“太恶劣!”浙江衢州,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儿。王某(男)和小黄(女)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不久后二人同居,同居两年后发现彼此不合适,于是二人协议分手。可小黄却没想到,这是她噩梦的开端。(来源:九派新闻)

分手之后,王某搬离了小黄的家,可是王某却仍对小黄念念不忘,多次想与小黄复合,不过小黄却不愿意,多次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某日深夜,王某携带尖刀来到小黄楼下,之后通过梯子爬到小黄家阳台,之后进入小黄家中,在小黄卧室与小黄发生了争执,王某用携带的尖刀捅刺小黄的胸腹部数刀后,逃离了现场。

随后,王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这是典型的“得不到就要毁掉”,为了一己之私,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明明已经协议分手了,为何却仍要彼此纠缠,最终害人害己,贻误终身。

2.王某去小黄家之前,准备好尖刀,说明王某主观上有故意杀害小黄的预谋,之后在案发时,王某对小黄身体胸腹部等人体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客观上证明了王某想杀死小黄的事实。

小黄倒地之后,王某逃离现场,对小黄的死亡持追求或者放任态度。依据《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王某无疑涉嫌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害他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如果王某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最终对王某量刑时,死刑将是第一选项。

3.除此之外,王某还有一个行为涉嫌犯罪,那就是通过梯子,进入小黄的家中,王某的这个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不过,本案中的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杀害小黄,根据刑法理论,就构成了牵连犯,依据目的行为吸收过程行为的原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故意杀人罪所吸收,在最终量刑时,会依据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4.既然因为缘分,彼此走到了一起,就应当相互珍惜,如果发现不合适,也应该好聚好散,不纠缠,并懂得互相尊重,是一个成年人处理感情的最高级自律。同样,摆脱执念,才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您说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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