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某日晚7时许,李某和王某约定好到某会所接受异性按摩服务,经过业务员介绍

滨培看法 2024-12-09 13:05:06

湖南娄底,某日晚7时许,李某和王某约定好到某会所接受异性按摩服务,经过业务员介绍,李某选定女人张某服务,二人来到14楼某房间,交谈几句后,李某发现手机没带,准备出门寻找,刚刚走到门外,民警出现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次日清晨7时许,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一次,第三日15时再次询问一次,之后公安分局对李某做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罚款500元。李某不服,将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李某说,自己在被询问查证过程中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并且在询问查证过程中,只有一位工作人员对其询问,查证程序违法。

同时,李某也否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并称自己只是去按摩,并非嫖娼,公安分局将自己的休闲行为定性为嫖娼并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

其实,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通俗一点讲,就是“民告官”,要求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来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的。

作为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警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处罚没有问题:

(一),证人王某和失足女张某的笔录,来证明李某和王某的嫖娼经过,以及当晚李某与失足女谈好了以1400元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

(二),李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来证明李某当晚的嫖娼经过。

(三),其他失足女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那么依据警方提供的这些证据,能否来证明其做出的处罚是否合法呢?

是否合法,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具体到本案,警方在第三日对李某进行询问后做出行政处罚,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即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也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警方对于李某嫖娼的证据,也仅提供了笔录或者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供李某或者王某的违法行为消费记录,属于证据不足;

加上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本案中仅有一人询问李某,具有不符合执法程序规定的情形。

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要求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也由分局承担。

其实行政处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权利的正确行使,而本案中的李某到底是抱着什么目的去的会所,到底是不是嫖娼,估计只能问他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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