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没了,她存的钱我们不能取?”事发青海,小魏的母亲在银行存了30000元定期,约定一年后到期。十几年之后,母亲因病去世,等到小魏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却说,钱已经被自己的母亲取走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行说,当年存款到期之后,小魏的母亲就对该存折进行了挂失,自己这边还有挂失申请书的记录,挂失完成了,银行已经将存款和定期产生的利息全部支付给了小魏的母亲。
另外银行还说,自己只是和小魏的母亲之间有存款协议,银行和小魏之间并无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小魏是否有权向银行主张承担赔偿责任,还不一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方是小魏拿着当年的存折和密码来取款,另一方是银行拿着挂失申请书说钱款已经被小魏的母亲生前取走。裁判权来到法院这边。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当法院看到银行拿出的挂失申请书时,发现了一点问题,那就是挂失申请书的证件记录一栏是空白的,没有记载小魏母亲的身份信息,当法官向银行要求补充证据时,银行也无法提供小魏母亲用于办理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这就有问题了,因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银行不能提供小魏母亲的身份证明信息,说明银行在办理存折挂失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而且银行也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当年已经将存款和利息支付给了小魏母亲。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不能证明小魏母亲当年取走了存款和利息,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银行所说的自己只是与小魏母亲签署的储蓄合同,小魏无权主张赔偿问题,小魏亲自到当地公证处做了公正,认定小魏是自己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小魏母亲涉案存款和利息的继承权,也有权向银行主张赔偿。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银行应当向小魏支付小魏母亲当年的存款以及产生的利息。
其实,小魏母亲的钱究竟有没有从银行取出或者挂失,估计只有老太太自己最清楚了,但是人已经没了,法律也只能从各方提供的证据来定纷止争。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