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花300多万买了一套二手房,还在房子里结婚生子,给孩子落户,没想到,把这套房子租出去时,听租客说房子是“凶宅”,20多年前出过事,男子质问原房主后,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差价和精神损失费!
“你这房子里出过事,你怎么能租给我呢?”
林先生(化名)接到退租租户的电话,对方情绪激动,抱怨林先生不厚道,这下林先生懵了:“出过什么事?”
从租户的描述中,林先生总算知道,自己的房子里,竟然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房子成了凶宅.
原房主就搬了出去,一直给酒店做出租用,直到4年前,又转手卖掉,到了林先生的手里。
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房价,原房主没有公开,但周围的住户对这件事比较清楚,看到有人住进来,悄悄告诉了租户。
林先生找到原房主问起这件事时,对方竟然说:“已经几十年的事了,没什么可说的。”
林先生气炸了,自己一家在这里生活了几年,自己孩子还落户在房子里了,想到自己孩子和凶宅绑定在一起,林先生就觉得太恶心了,这样对孩子也不好。
但眼下这是自己在上海的唯一房产,也不好换地点,他能想到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原房主给自己退差价,还要想办法把这套房子出售,另购他处。
但原房主却表示,如果想要赔偿,那就走法律程序,到时候看法院怎么判!
无奈之下,林先生还找到了把房子卖给他的中介讨说法,中介却说,这件事跟他们无关,因为原房主没有坦白,他们也没有办法!
原房主的亲戚曾在这里制造出一起案件,但他并未向林先生披露房屋的事实,导致林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所谓的“凶宅”。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行为违背了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房产交易中,卖方有责任和义务向买方充分、真实地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隐瞒此类信息可能构成欺诈,使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如果房主坦白,房子的价格会比正常的市场价低很多,对于房产这类高价值商品,是否为“凶宅”,显然属于影响买家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
林先生有权要求原房主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失费、退差价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原房主承担因隐瞒信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
中介在接手这套房子时,也要对房子有基本的了解,包括是否是凶宅等,如果确定真实信息,会公开大概的情况,将房子低价卖给能接受的人。
原房主为了卖出高价,也隐瞒了中介,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房产交易涉及重大利益,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保障买方知情权。
林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应当如实陈述各自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对合同目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林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并要求原房主对自己进行相应的赔偿。
目前此事双方还在协商中,林先生也准备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判决原房主和中介的责任划分,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