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乘坐地铁站的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一男子急忙上前,护住老太。因冲击力太大,两人连连后退,最终老太没事,男子却摔倒在地,左脚受伤。男子请了3个星期的假,花了4000多的医疗费。相关部门对男子予以表扬,找老太确认,但是老太却拒绝给男子作证。男子一气之下,将老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补偿自己各项损失,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大风新闻)
柴伟多少有些郁闷,自己为了救助古老太受了伤,事发后,相关部门对自己的行为给予表扬,打算给自己颁发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但是需要得到古老太的证实。
当相关部门找到古老太,希望她证实一下当日的情况,并进行签字确认一下时,古老太却沉默不语,不肯对当日发生的事情多说半分。
柴伟回想了事发当日的情形,那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坐地铁去公司上班,到达一个站点时,准备乘坐自动扶梯去换乘,正在这时,他突然看到自己前方有一个老太太颤颤巍巍地没有站稳,向后摔倒。
他急忙上前,用尽全力撑住老太,如果老太一旦摔倒在地,连滚带滑的,那后果不堪设想。因冲击力太大,柴伟虽然扶住了老太,但是两人连连往后退,连退了好几级台阶。
柴伟只能一只脚抵住老太,一只脚往后面移,以防自己也摔倒。好在,在他和其他乘客的帮助下,老太被救助了下来,并未受到任何伤害。
柴伟见对方无碍,就急着回公司上班了。可他在公司上班时,感觉自己的左脚越来越疼,一开始,他以为自己就是因为太急了,磕着或者碰着哪里了,过一段时间应该就会好的。
可到了中午,他感觉左脚疼痛难耐,就跟公司请了下午的假,决定去医院看一下。
医生检查完后,给他开了单子,让他先去拍片。经诊断,柴伟的左跟骨前缘撕脱骨折,左脚、左踝部退行性改变。
医生建议他要对左脚进行支具固定,两周内不能下地走路,并且两周之后还需要再过来复查。
柴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人,反而受伤了,但是他也挺豁达的,毕竟是自己自愿帮助老太太的,自己做了好事,也没必要去计较那么多了。
他跟公司请了3个星期的病假,为此,他花了4000多的医疗费,还给自己买了拐杖和行走靴。
柴伟本以为自己悄咪咪的养病就好了,可他万万没想到,事发后,他帮助老太太的画面被人拍了下来,并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相关部门找到他,对他表示慰问,并决定给他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
柴伟的心里暖暖的,可等相关部门去找古老太核实情况时,却出现了开文的一幕。
这让柴伟心里头多少有点不是滋味,他帮老太太虽然不是为了什么回报,但是自己帮助了对方,对方反而沉默不语,这让他很难接受。
虽然后来相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情况核实确认后,给柴伟颁发了见义勇为的证书,但是柴伟对古老太还是失望了,他一纸诉状,将古老太告上了法庭。
1、柴伟主张自己是为了救助古老太而受伤,古老太应当补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柴伟主张自己左脚之所以会撕脱骨折,就是因为事发当日救助古老太导致的,他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画面、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等各项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可古老太却认为柴伟是自己受伤的,跟她没有关系,她没有责任。
2、法院认定柴伟救助古老太而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属实,古老太作为受益者,应当给予柴伟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说柴伟救助古老太属于自愿行为,但是在施救的过程中,柴伟确实受伤了,并且产生了一系列的治疗费用,古老太应当对此做出相应补偿。
经核实,法院认定柴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实际损失为7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古老太向柴伟补偿7000元。
3、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好意实惠,在对他人施以援手的时候,也要懂得保护好自己。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虽说但行好事,莫问前程,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是在自愿帮助他人的时候,要确保自身安全,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做人也要懂得感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当别人对你施以援手,你也应该对他人予以谢意和回报。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