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杨X承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16号) 要旨: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4-11-27 23:15:30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杨X承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16号) 要旨: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以骗取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时,三者容易产生混淆,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这一要件。 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进行的工作,担当职务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非单位临时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行为人并不是公司聘用的职工,而仅系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只负责某项业务洽谈的代理人,故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所要求的主体身份,不能认定其犯罪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 行为人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其与公司的协议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见,审判实践中,犯罪主体身份、犯罪主观故意、犯罪客观行为的准确界定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贯彻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1辑)。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II(第二版)》 第1124页 观点编号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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