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男子离婚后,娶了比其小20岁的女大学生。岂料,婚后5年,男子肝癌过世。男子早有防范,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女大学可以继承他名下的千万遗产,但前提条件是终身不得改嫁。女大学生不想守活寡,又不想放弃遗产。贪心之下,将继子告上法庭,要求按医嘱继承,并主张未来婚姻不受医嘱限制。继子不干了,在法庭上提出这样一要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女大学生傻了眼。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刘建军的葬礼上,比他小20岁的娇妻杨柳干打雷不下雨,假惺惺的挤出了几滴眼泪嘎哒,倒是刘建军的大儿子哭得撕心裂肺,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谁是虚情假意。
死者为大,现场的亲朋好友也不想背后议论人家的家事,就是好奇刘建军那千万遗产到底会落入谁的手里?
刘建军与前妻冯华曾是人人羡慕的一对恩爱夫妻,他们夫妻同心同德,事业做的风生水起,拥有了千万财富,还有个聪明懂事的儿子刘子路。
然而,男人有钱就变坏,在刘建军身上验证了,冯华过不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日子,和刘建军提出了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的刘建军在工作中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女大学生杨柳。
杨柳年轻、漂亮,刘建军不惜花重金追求杨柳,甚至还向杨柳求婚,杨柳对像父亲一样的年纪的刘建军自是没什么好感,但想着只要跟了刘建军,至少少奋斗10年,所以,双方各有所图,就成就了这段姻缘。
自从杨柳嫁进来以后,刘子路碍于父亲面子,对杨柳维持表面的尊重,在他心里从未瞧得起这个后妈,他知道杨柳只是图父亲的钱,甘愿做父亲养在笼子里的金丝雀。
婚后不久,杨柳为刘建军生下一子,刘建军老来得子,自是高兴不已,从此,更加宠爱这对母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他们婚后的第5年,刘建军竟查出了癌症晚期。
杨柳担心刘建军去世后,刘子路对他们母子赶尽杀绝。
于是,她趴在刘建军怀里,哭得梨花带雨。称自己不怕过苦日子,就是可怜了年幼的儿子,以后要没了父亲的庇护,该如何可怜!希望刘建军能立下医嘱,把遗产都留给他们母子。
刘建军满口答应下来,并且找来了律师立下医嘱,杨柳这才放下心来,安心照顾生病的刘建军,直到刘建军走到生命的尽头。
刘建军去世后,杨柳和刘子路共同为他安排了葬礼,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此时的杨柳还做着春秋大梦,想着,葬礼结束后,律师就该公布医嘱了,从此,自己坐拥千万财产,并且自己还年轻漂亮,自己的好日子才刚刚开始。然而,当律师公布医嘱的时候,她傻了眼。
遗嘱公布的时候,刘子路和刘建军的父亲刘德海都在场。
刘建军名下有三套房产,分给刘子路和杨柳母子一人一套房子;第三套房产和股票以及所有财产都由杨柳继承,但前提条件是,杨柳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终身不得改嫁。
杨柳没想到,刘建军这么狠,人没了,还想限制自己,这是想让自己守一辈子活寡啊,自己还这么年轻漂亮,怎么甘心一辈子就这么过了?
杨柳虽然不甘,但是也不能放弃千万遗产,在贪心的驱使下,她将刘子路和刘德海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并主张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1、杨柳认为,刘建军既然留下遗嘱就应按照遗嘱继承,但是对于刘建军提出的附加条件是不合理要求,应该判为无效。
《民法典》第1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如果有遗嘱,那么将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杨柳称,按照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医嘱继承,那么,就应该按照刘建军留下的遗嘱来进行分配遗产。
《民法典》1046条规定:婚姻应当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或组织对其进行强迫或干涉。
刘建军遗嘱里的附加条件,要求自己不得改嫁,是不合法的,刘建军去世后,自己与其婚姻关系结束,自己有权利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附加条件应为无效。
2、刘子路则认为父亲立下的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全部视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按照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刘子路请求法院判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父亲留下的遗产。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建军所立遗嘱中对杨柳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做出限制与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该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杨柳在刘建军重病至去世期间相较其他继承人给予更多扶助 、照顾义务。
最后,法院酌情判决杨柳继承该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