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姐弟间的房产纠纷案。姐姐张丹因疼爱弟弟张浩,未办理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便将一套房子无偿赠与弟弟一家居住使用。然而,4 年后,弟弟私自将房屋以 1400 万元卖掉,并起诉姐姐讨要房屋解押款。 张浩在出售房屋时,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未果,便以姐姐名义将房产出售。购房款分三期支付,部分款项打入张浩名下账户,部分打入姐姐名下账户。 弟弟认为购房款应归自己所有,姐姐夫妇应清偿解押款并协助支取打到姐姐银行卡的钱。姐姐夫妇则称因溺爱弟弟才赠房,现决定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不属于不得撤销的情形,且房屋产权未转移至弟弟名下,姐姐夫妇有权撤销赠与。最终驳回弟弟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赠与房产务必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引发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姐弟间的房产纠纷案。姐姐张丹因疼爱弟弟张浩,未办理
安去新说社会
2024-11-22 09: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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