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购房人的权利边界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殷某诉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索引 :2021-05-3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2020)沪0114民初16029号] 裁判要旨: 经适房作为国家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存权的物质基础,体现着强烈的国家干预性和政策导向性,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对私权利必然要进行合理的干预或限制,这是现代经济和社会的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新要求的必然结果。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擅自出租经适房,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不仅有悖诚信,更甚损害国家或其他购房人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法院应根据诚信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房屋使用状况、合同主体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救济与平衡。经适房有限产权人擅自出租,无权收取占有使用费,对承租人欠付的使用费,法院应予以收缴,承租人已付的费用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殷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许某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物业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物业租赁合同》虽属无效,但许某已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但殷某的出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殷某无权取得该部分收益。本院将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部分收益予以收缴。许某已经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可由住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出租方殷某对外出租经济适用房,过错明显,但承租方许某作为专业中介人员,称在签订合同时未查看产证,难以让人信服,亦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经适房购房人的权利边界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殷某诉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4-11-20 23:25:41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