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儿一月4000工资,却贷款1400万买了2套房,还贷几个月,才发现根本还不上,老母亲气的直哭:女儿一犯病就狂花钱,我六七十岁了管不了她,她有精神疾病!母女俩找记者帮忙,老母亲说:我的要求就是把合同作废。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60多岁的李大娘已是满头白发,她为了女儿孙薇的事儿,愁的吃不下、睡不好。
说起这个女儿,她就没让李大娘省心过,最近孙薇告诉了她一件事,差点给李大娘气晕过去。
孙薇告诉母亲,她贷款买了2套房子,房贷她还了几个月了,还了7万多,可是她发现根本还不起。
李大娘只觉两眼一黑,定了定神,就问她到底花多少钱买的房?
其实,女儿之前已经买过两回房子了,后来又都退掉了,这次她又犯病了。
孙薇用平淡的语气告诉母亲,她贷款了1400多万。
李大娘一听就崩溃了,女儿花钱花的叫人吓得慌,自己这辈子都没听过这天文数字。
原来,孙薇得了一种叫双相情感障碍的病,已经有11年了,一发病就烦躁不安,疯狂花钱。
李大娘为女儿的病都愁白了头发,女儿只要一病情加重,就会乱花钱,那钱花的那叫一个吓人。
更让李大娘无奈的是,女儿不住院,不吃药,自己还租房搬出去住了。
李大娘听说女儿花了这么多钱买房,只觉得天塌了。
没有办法,她只好找记者帮忙,看看能不能把女儿买房的合同作废。
当记者问孙薇,为什么要买房呢?
孙薇的回答是,花完钱之后,我就会感觉很舒服,很开心,不像生病的时候那样一宿一宿睡不着。
当问她这1400万的贷款咋还?
孙薇说,根本还不上,我一个月才4000块钱的工资。
孙薇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呢,她也拿出了2022年12月份的诊断报告,确实是双相情感障碍。
而孙薇买房时,也被诊断为这个病。
什么是双相情感障碍呢?
它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的常见精神障碍。
之后,记者和李大娘以及孙薇一起去了房产公司。
孙薇表示,当初是房产公司说,首付可以0元购,是开发商先借钱给自己的。
但是,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并没有借款给孙薇,是个人借的。
但是,孙薇说自己当时生着病,签字的时候也记不清楚是谁了。
而李大娘也表示,孙薇在买房的时候是病情最重的时候。
最后,房产公司说,等他们调查清楚再处理。
而孙薇也在10月中旬已经向法院申请精神鉴定了。而后,就等着鉴定结果出来再看情况而处理了。
那么,从法律方面怎么看待孙薇买房的事情呢?
1、孙大娘认为,要求把女儿买房的合同作废,这个可行吗?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孙薇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既有抑郁,又有躁狂的精神疾病。
孙薇在买房的时候属于病重时期,也需要经过鉴定结果,当然,孙薇也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处于发病期。
如果,孙薇的鉴定结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较小,不过,她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假如,孙薇被鉴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孙薇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孙薇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大娘作为监护人可以主张撤销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孙薇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撤销孙薇在发病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
3、房产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房产公司表示,在销售时不知道孙薇患有精神疾病。
如果,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知道孙薇存在精神疾病,还让她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那么,导致孙薇在发病期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房产公司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该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孙薇患有精神疾病一事。
所以,具体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最后,孙薇已经申请了精神疾病的鉴定,目前还在等待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