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矿山企业员工等知情人员和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及其补充规定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八)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一)查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遇难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人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遇难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10
北京的赵作明啊
2024-10-30 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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