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在路上走的好好的,被一大爷撞倒,大爷想逃跑,却被女子一把拉住。没想到,大爷上来就狠狠咬了女子一口,然后又试图将女子手掰开。民警赶到后,处理了女子和大爷之间的纠纷,建议女子去打4针狂犬疫苗。然而,大爷却只同意赔400块钱!
(案例来源:长城新媒体)
刘丽丽想趁着周末,约闺蜜去逛街,眼看天气已经凉下来了,她想给自己添置两件秋冬大衣。
于是,和闺蜜约好时间后,刘丽丽简单收拾了一番,挎着包,出门了。
天气不错,刘丽丽的心情自然也不错,她一边往车站走,一边哼着歌,结果突然被一位骑着自行车的老大爷撞了,直接摔倒在地上。
疼的刘丽丽呻吟了两声,她以为老大爷会过来扶她起来,没想到,老大爷并没有扶他的意思,反而骑车准备逃跑。
这时,刘丽丽忍着疼痛,翻坐起来,赶紧跑上去拦住了大爷。
刘丽丽很愤怒:把人撞了,还想跑。
大爷不吱声,上来就咬刘丽丽的手,威胁她赶紧松开。
刘丽丽疼的嗷嗷叫,但就是没松手,她当时唯一的信念感就是,不能让坏人得逞。
于是,刘丽丽死死揪住大爷衣服,足足被大爷咬了10多秒。
大爷见刘丽丽没有松手的意思,然后又使劲儿将她的手往开了甩。
刘丽丽最后也没松开,咬紧牙用一只手拽着大爷,另一只手报警。
民警赶到后,看到刘丽丽的手被大爷咬破了,然后建议刘丽丽去打4针狂犬疫苗,以防感染,医药费由大爷出。
大爷一看警察来了,才规矩了,连忙给刘丽丽道歉,并表示自己可以赔偿300块医药费,不过多的也没有了。
刘丽丽最后还是发善心了,看到大爷一把年纪了,也不容易,于是就没有在进一步追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大爷撞倒了刘丽丽,非但没有道歉赔罪,反而想逃跑。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大爷把人撞倒,不但不赔罪,反而逃跑,妥妥的不讲诚信。
2、大爷上来就咬刘丽丽,还咬烂了刘丽丽的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爷如果一开始没有逃避责任,而是扶起刘丽丽,也许就不会出现两人拉扯,导致刘丽丽受伤,也就不会赔300块钱了。
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大爷赔偿了刘丽丽300块钱。
谁的错,谁承担责任。
还好刘丽丽心善,没有在追究,否则这也不是300块钱就能平息的事儿。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