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60多岁的男子给40多岁的女子发消息,说自己马上要回老家种地了,想和女子再续前缘。某日夜,女子发现男子摔倒在自家院墙外面的水沟里,便赶紧叫来丈夫查看,最终二人将男子直接拖到离家不远的路边,直接抛弃。事后男子死亡,男子家人把女子和其丈夫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红梅和张卫国是老相识了,虽然张卫国年长李红梅20多岁,但是二人的关系依然很亲密。
为了养家糊口,张卫国外出到重庆打工。但只要有机会,张卫国就回到家乡,与李红梅幽 会一番。
案发前一段时间,张卫国主动联系李红梅说,自己年岁大了,在重庆干不动了,要回老家插秧,并且以后就可以天天和李红梅见面了。
对于张卫国能回来,李红梅是又喜又怕,喜的是可以经常见到张卫国了,怕的是自家丈夫万一发现二人的关系,肯定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案发当晚九点多,李红梅在屋内听到熟悉的声音,但是有点不正常,好似在呻吟,李红梅赶紧跑到院外查看,发现张卫国一个人躺在院墙外面的水沟旁,不住的喊,好疼好疼。
李红梅试图把张卫国从水沟旁拖到路边,但奈何张卫国身体太重,自己一个弱女子实在没那么大力气。
但眼见张卫国疼的厉害,李红梅就又跑到家里喊出来丈夫,让丈夫帮忙一起拖。为了以免后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李红梅夫妇还抬着张卫国到了离家几百米的一处路边。
不过过程中因为天黑路滑,好几次张卫国从摔了下来,最后二人把张卫国直接扔在路边,径自回家了。
或许按照二人的理解,张卫国应该可以打电话给家里人,然后进医院治疗,但是令二人以及张卫国家人吃惊的是,张卫国竟然死亡了。
事发后警方经过鉴定,张卫国系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对李红梅夫妇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张卫国的家人却认为,因为李红梅夫妇的不正当处置,导致张卫国死亡,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李红梅夫妇赔偿张卫国家人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
但李红梅夫妇却在法庭上说,当初把张卫国从院外河沟抬出去的时候,张卫国就没气了,已经死亡了,张卫国的死亡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张卫国家人的诉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首先,经过警方的鉴定,张卫国的死因系高坠所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的鉴定具有客观真实性。
其次,张卫国来到李红梅家外,目的是与李红梅约会,之后张卫国高坠而亡,与李红梅存在一定的联系。
并且李红梅夫妇应该知道,在张卫国发生事故后,能获取救助的唯一机会只有靠他们,其将张卫国抬走,扔到路边,没有拨打110,120或者告知其亲人,处置方式明显不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考虑到张卫国翻入李红梅院内与之私会,其动机不纯,行为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酌定李红梅夫妇承担张卫国死亡30%的责任,赔偿张卫国家人13万余元。
但张卫国家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其表示:
1.张卫国翻墙入院,并非动机不纯,行为不当,因为之前李红梅多次与之联系,双方达成合意之后张卫国才这么干的。
2.在张卫国生命垂危时,李红梅夫妇没有采取正确方式救助张卫国,应承担主要责任。正因为李红梅夫妇将张卫国丢弃于深夜无人的马路边,才加速了张卫国的死亡。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红梅夫妇将张卫国抬到马路上丢弃,在公安机关经过刑事侦查后未认定二人的行为与张卫国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从民事诉讼角度来说,二人的行为与张卫国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李红梅夫妇二人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但相对于张卫国自身行为,李红梅二人的过错程度较轻,一审法院考虑相关因素酌定李红梅夫妇承担30%的责任,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卫国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