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男子拿房子抵押从银行贷了24万元,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5年,按月还本付息

龙哥看法 2024-10-11 10:40:08

湖南娄底,男子拿房子抵押从银行贷了24万元,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5年,按月还本付息,怎料1年后因病去世。男子去世后,虽然贷款逾期,但是银行等到4年后贷款合同到期,才起诉男子。得知男子去世,银行撤诉,又起诉男子正在上学儿子,不仅要求男子儿子支付剩余的22万余元本息,还以违约为由,要求男子儿子另外支付7万余元罚息和1万余元律师费。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本息,银行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8年前,男子周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独自带着16岁的儿子小周生活。

次年,周某拿自家房子抵押从银行贷了24万元,并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5年,按月还本付息。谁料,贷款次年,就因病去世。

周某去世前,每个月都按期还款,去世后,便开始逾期,去世前,尚欠银行19.6万余元本金未还。

转眼又过了4年,银行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归还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律师费等。结果这才发现周某已经去世。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上并没有人死债消之说,了解到周某父母已经去世、周某离异,其儿子小周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银行随后撤诉,又另行将正在上大学的小周告上法庭,要求小周归还19.6万余元本金、2万余元利息,并承担7万余元罚息、1万余元律师费,合计30万余元。

面对银行的控诉,小周懵了,表示自己此前并不知道父亲周某贷款的事情,同时表示,父亲周某去世后,银行也从来没有找自己要过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作为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在继承周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银行要求小周在继承周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本息并无不当。

周某是去世后才开始逾期,逾期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并非主观故意导致。贷款逾期时,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周年仅18周岁,就读于高中,对该笔贷款并不知情,银行也一直未向被告小周进行催讨,起诉前的罚息不予支持。起诉后,小周已知晓该笔贷款的存在,未予以偿还,应当支付罚息。

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按执行回收款的4.5%计付,而执行回收款并未实际发生,故对于该项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实际发生后,由银行另行主张。

综上,判决小周限期在继承周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本息22万余元、及从知道贷款存在未归还之日起所产生的罚息,驳回了银行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银行认为:

第一、周某去世后,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转给了小周,借款合同未发生缺少当事人的情形,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因周某死亡认定逾期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系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银行对周某死亡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且周某的家属也一直未将周某死亡的事实及时告知银行,才导致贷款逾期,从而产生罚息。得知周某去世后,银行进行过多次催讨,并与小周进行案涉贷款事实商讨,小周对案涉贷款事实知情,但却仍未及时还款。一审法院认定银行一直未对小周进行催讨,小周对案涉贷款事实不知情,系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无论周某是否死亡,只要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还款,都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罚息,而小周作为周某的继承人,在继承了周某的遗产之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综上,小周应当承担银行主张的起诉前产生的相应罚息。

对此,小周除了坚称,自己此前并不知道贷款的存在,父亲周某去世后,银行也从来没有找自己要过钱,认为是贷款逾期后,银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了逾期利息和罚息等损失扩大。

还表示,自己现处尚在就读大学期间,无经济收入来源,靠父亲生前好友接济生活。

讼争的房产(遗产)是自己父亲留下的唯一念想,如果银行一味要求处置这个房产,断了自己的唯一念想,不仅显然毫无情义,还必将导致自己无家可归。自己愿意向父亲生前好友借支资金,分期分批偿还父亲生前欠下的这些借款。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小周在被起诉前知道案涉贷款的存在,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贷款逾期后曾向小周进行相关催讨,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银行的上诉,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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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豆豆龙

豆豆龙

12
2024-10-11 10:58

重点在于小周没请律师也没上诉,所以只讨论罚息的事。

龙哥看法

龙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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