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被告人郭某因将父亲遗留的弹药作为“纪念物”私藏二十余年,最终获刑。 据了解,郭某在2023年12月22日搬家时,将其父亲1997年去世时遗留的TNT炸药、子弹和导火索丢弃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垃圾桶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这些物品均含有危险成分,属于法律规定的弹药范畴。 新疆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并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然而,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改判适用缓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虽以“纪念”为目的私藏弹药,但其行为时间跨度长且导致弹药失控,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和安全隐患,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释法析理,郭某最终表示服从判决并撤回上诉。 此案提醒我们,私藏弹药是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个人安全,更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之念而酿成终身遗憾。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
安去新说社会
2024-10-09 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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