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70岁大爷和47岁漂亮女子刚结婚不久,就检查出前列腺癌。医院告诉大爷做个小手术就好,并不会影响夫妻生活。谁知,手术后,大爷发现命根子没了,还要长期吃药,看着漂亮媳妇也是有心无力。大爷要求医生给他恢复原样,并赔偿损失。医院:手术是你儿子签字同意的,我们不赔偿。大爷为此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张大爷穿上笔挺的礼服,要不是饱经岁月的脸上露出那几道皱纹,还以为这是哪个年轻人在举办婚礼。
年逾古稀的他,身体还很硬朗。高昂的退休金,衣食无忧的物质生活,让他的精神世界更加空虚,孤独终老的岁月里,他更加渴望有个伴侣。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一天晨练的时候,张大爷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的玉梅,47岁的她正好也是丧偶,年轻漂亮的气质,一下就吸引了张大爷的注意。
张大爷不顾年龄的隔阂,展开了对玉梅的追求,功夫不负有心人,玉梅终于答应了和他交往。
半年后,张大爷和玉梅终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的生活很幸福,两口子形影不离,早上一起晨练,晚饭后一起散步,张大爷非常满足。
然而,好景不长。结婚没多久,张大爷突然感觉大腿疼得厉害,玉梅扶着他来到医院检查。
外科医生检查了半天,发现没有骨折,软组织损伤也没有,一切正常。
诊疗期间,张大爷给医生说起他还有尿频的症状,外科医生当即把他转到了泌尿科。
泌尿科的医生又让张大爷做了一堆检查,最终,果然发现了问题。
医生看着片子,反复端详了几遍,最后无奈的告诉张大爷,他这是前列腺癌。
一说癌症,张大爷马上面如土色,没病也吓出了病。
医生看到张大爷的反应,赶紧安慰他,这个情况并不严重,只需要做个小手术就好,术后最多吃两个月的药,就一切恢复正常了。
张大爷还是有点担忧,有点尴尬的问医生:那会影响夫妻生活吗?
医生拍着胸脯给张大爷保证,完全不影响,你把心放肚子里。
又是小手术,又不影响他和玉梅的夫妻生活,张大爷马上同意,要求医生尽快给他安排手术。
手术很顺利,张大爷在麻药的作用下,一觉醒来,手术就完成了。
麻药过后,张大爷觉得下体特别疼痛,他用手一摸,命根子竟然没了。
不是说好的小手术吗?不是说不影响夫妻生活吗?怎么把睾丸都割了,这不是让玉梅守活寡吗。
张大爷赶紧叫来医生,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医生告诉他,这个手术就得割除睾丸,这次手术很成功,不要担心。
更为气人的是,医生还告诉他,以后要终生服用药物,这样就能确保生命安全。
张大爷看了药物清单,这些药不便宜,每个月需要1000元左右,还无法报销。
一场手术,毁了他幸福的家庭生活,张大爷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手术后果。
他找到医生,要求医院给他恢复原样,并赔偿他的损失。
但医生表示,他们都是按照规定进行的手术,手术知情书上还有张大爷儿子的签字同意,他们没有过错,无需赔偿。
手术前后完全不同的说辞,这医院明显是黑医院,是赤裸裸的诈骗,张大爷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损失。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法庭上,医院拿出张大爷儿子的签字,坚持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认为,医生手术前征求了张大爷的意见,手术的时候,张大爷儿子也签字同意,手术也是按照规范流程来的,没有过错,不予赔偿。
2、张大爷并不认可医院的说法。
张大爷找了第三方专家,专家表示,张大爷的情况并不是必须要手术,有多种治疗方案。
医生手术前后的说法完全不一样,就是欺骗了他,这才让他稀里糊涂做了手术。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让他失去了睾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医生没有告知张大爷手术的具体情况,而且张大爷的情况可以不用手术。
医生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但是,医院的手术过程并无过错,张大爷的儿子签字确认,说明对医院的行为是认可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大爷72000元。
新婚不久的张大爷失去了命根子,最终获赔7万多元,大家觉得亏不亏?
哄哄
儿子故意的,把老爸阉了,以后少一个人来争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