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女子与丈夫借用小姑子的股票账户炒股,在里面放了200万,没想到,丈夫突然去世,小姑子火速将股票账户变更到她儿子名下,并将资金全部转移。女子发现后,马上报警,最终小姑子全家被抓,可小姑子却大喊冤枉:里面的本金有一部分是我的,说我盗窃不公平!最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黄丽伤心欲绝,因为她相伴多年的丈夫段强突然因病去世,连只言片语都没来得及留下,她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但伤心归伤心,她也只能强打精神,独自面对这一切。 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黄丽决定将丈夫的遗产清一清,她对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和存款,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因为相关凭据都在她的手上,唯独是股票账户里的200多万,她有些担心。 因为当年基于某些特殊原因,他们借用了段强妹妹段秀的股票账户炒股,而那个账户里面,有一部份的本金也是段秀本人的,如今段强一走,这事很难说得清楚。 黄丽心中有些不安,便打算登陆了股票账户查询一下,可没想到,她却怎么也登陆不上。 她不由得后背发凉,便打电话问段秀,为什么账户登陆不上了?可段秀却翻脸不认人,说那是自己借给哥哥用的账户,如今哥哥不在了,她有权收回。 可当黄丽要求她返还股票户里的200多万时,段秀却说,那些钱都已经全部亏损了,现在根本没得剩,而且那钱都是她自己的,跟段秀没有一毛钱关系。 黄丽肺都要气炸了,她当即报警,要求段秀归还他们股票户里的钱。 警方接警后,经过调查,发现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段强病逝后,段秀马上将其名下的股票账户变更到了她儿子的名下。 之后,他们将股票账户里的200多万,转到了段秀儿子的银行卡,再通过提取、转账等方式,将余额全部转移,直到全部清空为止。 黄丽难以置信,在段强生前,明明段秀表现得十分的和善,还去照顾了段强几个月。 她曾亲口说过,不会觊觎他们股票户里的钱的,可如今,段强尸骨未寒,她却急着转移财产,可见她早有预谋! 黄丽不甘心自己的钱被拿走,好在她保存了当初的转账凭证和一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警方在调查清楚后,认为段秀一家三口涉嫌盗窃罪,对他们采取了强制措施,遂移交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院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黄丽声称,段秀股票户里的钱是她和段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她就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黄丽提供了当时他们夫妻二人与段秀的聊天记录,以及自己与段秀股票关联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事实上此股票户里的实际操作人确实为其本人。 2、警方认为段秀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黄丽提供的证据所示,段秀明知股票账户里的大部份钱都是黄丽夫妇的。 但她依然单方将账户变更,并将资金转移,其性质已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达到20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标准,适用量刑在10年以上。 段秀的儿子及丈夫为共同犯,依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段秀声称股票户里的钱并不全是黄丽的,有部份本金是她本人的,所以其股票账户虽然有部分是黄丽的,但账户里的余额,有相当一部分是她本金炒所产生的收益。 如果将200多万余额,全部视为盗窃,对她一家人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要明确200万里的份额归属问题,那么其双方都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则应该由法院负责采集,但段秀一家,将200万全部转走,就算确定了份额,也依然无法改变其盗窃罪的性质。 4、目前,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段强当初出于信任,借用妹妹的账户炒股,可又没有和妹妹账户里的本金进行清算,最终变成了一笔糊涂账。 俗话说,亲戚不共财,共财不往来,亲戚之间,最好不要掺杂经济利益,否则只会两败俱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常识
河北石家庄,女子与丈夫借用小姑子的股票账户炒股,在里面放了200万,没想到,丈夫
运良说是非
2024-10-01 23: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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