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夫妻俩离婚后,11岁儿子归男子所有。离婚6年后,前妻无意说出,孩子不是男人亲生。男子带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确认儿子不是亲生后,选择咽下一切,继续抚养孩子。不曾想,孩子大学毕业后竟不告而别。跟父母都没有联系。男子患病后无依无靠,不得已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孩子多年来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病床上,王超苍白瘦弱的脸上没有一丝血色。
他眼巴巴看着门口,渴望看到那个孩子的身影,但他知道,这只是他的奢望。
他长叹一声,是时候为自己讨回公道了。
王超的故事,可以拍成一部精彩的电视连续剧。
2002年,王超跟刘芹芹离婚。两人约定,11岁儿子跟着他过,他承担孩子一切费用。
好朋友说他傻:“别人离婚,都让女方支付抚养费。你倒好,把养娃重担全压你一个人身上。”
王超笑了:“她一个女人家,也不容易。我一个大老爷们,养活自己儿子天经地义。”
此后,父子俩相依为命,他省吃俭用,却给孩子买品牌衣服和好的学习用品。
虽然他跟刘芹芹离婚,但两人因为对孩子教育理念的不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有一次,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刘芹芹恼火之下口不择言:“你瞎操心什么?儿子又不是你亲生的!”
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室内空气瞬间凝结。女人意识到说错话了,急忙找补。
当晚,王超失眠了。他的脑子里反复回响着刘芹芹的话。他盼望这是刘芹芹说的气话。但他更知道,一个人情绪失控下脱口而出的话,往往是真话。
如果孩子不是自己的,该怎么办?
他痛苦纠结几日后,2008年,他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却让他犹如吞了只苍蝇。
他抚养了17年的儿子,果真不是亲生。
王超陷入痛苦的挣扎,他恨刘芹芹的欺骗,但是,当他看到儿子时,内心却百味杂陈。
当年,儿子出生后,他把那个小婴儿抱入怀中,喜极而泣。
17年来,父子亲情亲密无间。如果此时揭穿真相,不仅会让儿子心理崩溃,成绩下滑,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其他伤害。
痛定思痛后,他选择隐瞒真相。
之后,孩子考上大学,他高兴地领着儿子去旅游,满足孩子每一个心愿。
他以为,只要他不提起那件事,那件事就永远不存在。他跟儿子的感情就不会受影响。
不曾想,他含辛茹苦把儿子供到大学毕业后,儿子竟不告而别,连刘芹芹也不联系。
一年一年过去,儿子始终没有回来。
他百思不得其解。
有人说这孩子是白眼狼,17岁时明知王超不是他亲爸,却心安理得地花着人家的钱,等人家吧他供到大学毕业后,却又一去不回。
但我个人更倾向于,这个孩子恨他们两个,当年王超领他去做亲子鉴定,他大概也猜到了什么,他恨母亲,给他带来如此大的痛苦。
虽然王超对他很好,但从心底,他可能觉得没脸面对王超。所以干脆一走了之。
当然,他这种做法是错误且不负责任的。
孩子走了,王超没有再成家,他孤零零过了很多年。直到年迈体衰住进医院。
他盼望儿子能回来看他,可他最终也没能盼到那个孩子归来。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王超起诉到法院,要求刘芹芹返还他这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刘芹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到王超的人格权和配偶权。
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做违背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
可刘芹芹却婚内出轨,生下他人孩子,甚至在离婚后,让王超抚养孩子,她自己不承担抚养费。这样的女人,也真是少有。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果刘芹芹离婚时把孩子带走,或许王超会再娶。可他以为孩子是他的,就没有再婚。
刘芹芹的行为, 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侵犯到王超的人格权和配偶权。
2、王超没义务抚养孩子,可他在孩子17岁时发现真相后,却选择隐瞒,是人间大爱,更是对孩子最好的成全。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孩子不是王超的,王超没有抚养义务,可他在孩子17岁时发现真相后,却隐瞒事实,并继续供孩子读大学。
这种大爱,是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对一个少年最后的保护和成全。
3、法院支付了王超的诉求。
《最高法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刘芹芹的行为,侵犯到王超的人格权,对其造成极大伤害。
因此,对王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刘芹芹返还王超169116元抚养费。并支付3万损害赔偿金。
有人说:20万太少了,其中的艰辛,对孩子的关爱,200万都不为过。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绝汩w九州
中国女人真绝
用户10xxx69
在感情方面男性,才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