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酒后乘坐电梯时,突然情绪失控,连续踢踹电梯门五下,导致电梯门冒烟瞬间弹开 “报废”。网友们表示:“这是女汉子”、“这得赔偿一部电梯的钱!”、“这得判几年呢?”
(来源:杭州日报)
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在早上6时35分。女子乘坐高层电梯下行时,先是按了一楼键。
可电梯在下行时,女子却突然情绪失控,并不停用脚踢踹电梯门。
女子第四次踢踹电梯门时,电梯内的显示屏显示,电梯这时已下行到6楼处。
女子第五次踢踹电梯门时,电梯已下行到3楼处。
可这时电梯门却因被女子连续五次踢踹,导致电梯门冒烟并瞬间弹开。电梯因此停在3楼处。
1、通过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来判断,女子并非是因电梯故障而为之的。
据了解,女子乘坐电梯时是处于醉酒状态,且其行为已经导致电梯门“报废”后果!
2、有网友评论称,女子这样踢电梯门,要是电梯突然下坠,家属事后会不会向电梯管理者索赔呢?
视频大家都看到了,女子是酒后胡作非为、故意为之的,因此,只要电梯定期年检、没有质量问题,发生所有后果,女子应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不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且受害人故意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就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3、也有网友评论称,女子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物业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但对于女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网友们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也有人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造成5千元以上经济损失就构成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更多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3条同时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具体而言,电梯是方便小区业主出行用于生活或者酒店用于经营的财产,且电梯内是属于公共场所,女子酒后无事发非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至于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程度。即要看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属于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经营的情形。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的行为至少造成5千元以上经济损失,其行为肯定构成犯罪。
只是罪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要看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定而已。
当然,不论怎么定性处罚,女子都要赔偿电梯权利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4、最后,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切勿酒后胡作非为,否则,酒醒后绝对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