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农夫和蛇!四川,老人看到一个男孩掉入水中,怕家属事后讹诈,于是拍了一张照片后,不顾寒冷的湖水,跳水救人。不料男孩抢救无效后成为植物人,其母亲悲愤地说大爷因为拍照,错过了孩子最佳抢救时机,大爷做这一切就是为了作秀。她要求大爷赔礼道歉并赔偿93万,结局意外。
(案例来源:四川卫视-7 畅所欲言栏目 《好人没好报,老人救起落水孩子,反被孩子母亲指责》
2018年冬天,格外寒冷。郝大爷跟往常一样,接孙子放学后,带孩子去公园玩。
突然,他听到人们的呼救声,探身一看,湖水中有个孩子,正在挣扎。
大爷慌忙把孙子放在一个安全地方,快速跑向湖边。
突然,他想起之前救人被讹的事情,为保护自己,他拍下一张孩子在水中的照片。
然后,他扑通一声跳进水中,奋力向孩子游去。寒意刺骨,但想到孩子随时会有生命危险,他卯足劲拼命向孩子游去。
终于,他把孩子拖到岸边。围观人群早已拨打了120。
他上岸后,浑身衣服已经透,他怕回去会被妻子责骂,就又拍下一张孩子被救上来的照片。
彼时,大爷做梦都没想到,这两张照片会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成为保护他的证据,另一方面,为他带来一场莫须有的官司。
这时,救护车赶到,把孩子带去医院。
大爷到家后,全家人看他浑身湿淋淋,忙让他换衣服。
得知他为救人才弄成这副样子,儿子埋怨他:天这么冷,你还敢下湖去救人,万一人没救上来,你自己出事了,让我们怎么办?
他嘿嘿一笑:孩子已经送进医院了。
儿子无语:万一遇到不明事理的人,反过来讹你一把,咋办?
大爷:哪有那么多恶人?再说我拍了照片,就是为留作证据。
他把两张照片转给儿子看。
儿子认为父亲做了好事,应该被弘扬,他把照片发布到网上。却不料他这个举动,给大爷带来一场羞辱。
没多久,电视台给郝大爷打电话,想让他谈谈那天救人的事情。
大爷去了,他在节目现场看到发狂的赵秀。
赵秀说,她儿子当日被送去医院后 ,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孩子成为植物人。
大爷吃了一惊,他没想到好心救人,孩子却成为植物人。
赵秀却愤怒地指责大爷,救人就是为了作秀,否则为何要把照片发到网上?
既然救人,就应该还她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可如今她的孩子躺在那里,一动不动,让她这当妈的痛苦煎熬。
而这一切,都是大爷的错。如果大爷看到孩子后及时跳进水中,救人后及时拨打120,或许孩子就能及时得到救治。
可大爷却为了作秀,在下水前先拍下一张照片,把孩子救上岸后,又拍了一张照片。光是拍这两张照片的时间,耽误了孩子的治疗时间。
大爷惭愧地跟赵秀道歉,他解释说网上那两张照片不是他发的,是儿子发的。
他救人前拍照,的确是怕后续有人找麻烦。他救人后拍照,也是为了给自己保留证据,同时也为了回家跟家人有个交代。
但他拍照,并未耽误孩子的抢救时间,因为岸上的人已经拨打了救护车电话。
虽然大爷又解释又道歉,但赵秀却并未平息心中怒火,她生气地说:没能力就别救,救的话,就得还我一个好好的孩子!
赵秀的话,激怒了现场嘉宾,大家纷纷指责她,作为母亲为何没有看管好孩子?为何不去责怪围观人群,却反而责怪下水救人的大爷?
不管别人怎么说,赵秀都听不进去,她把大爷起诉到法院,索赔93万。
在赵秀看来,是大爷救人不及时才导致她的孩子成为植物人,大爷应该赔偿她所有损失。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赵秀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照顾保护孩子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和保护义务。
父母在带未成年孩子出门时,应该时刻对孩子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赵秀没有看好孩子,导致孩子落水,她的责任最大。
2、大爷见义勇为,跳河救出孩子,属好意施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有些好心人帮忙,最后却反被讹诈。造成好心人寒心。国家特意为此制定法规。
凡是自愿施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大爷跳湖救出孩子,孩子因此受到损害,大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我们可以理解赵秀的心情,但她这种不懂感恩,反而把大爷告上法庭的行为,不仅会让好心人寒心,还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那个冰冷的冬天,大爷看到孩子落入水中,不顾寒冷和生命危险,跳进河中救人。
赵秀作为母亲,理应对大爷有感恩之心,可她不但没有感激,反而把大爷告上法庭。她这种行为会让大爷寒心,更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审理后,驳回赵秀的诉求。
大爷好意救人,虽然没有换来一声感激,但法院的判决却维护了他的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