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支付900元购买两瓶剑南春白酒后,发现是假酒。可向老板讨要说法时,

龙哥看法 2024-09-26 11:59:56

陕西西安,男子支付900元购买两瓶剑南春白酒后,发现是假酒。可向老板讨要说法时,老板却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坚称男子调包后故意来索赔的。男子多次理论无果后,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那么法院会支持该诉求么?

(来源:陕西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今年2月25日、正月十六,赵先生因妻子娘家人来走亲戚,决定到烟酒店买两瓶好酒招待客人。

来到男子丁某经营的烟酒店后,赵先生要了两瓶剑南春白酒,为此赵先生共计支付了900元。

赵先生因自己平时不喝酒,不会分辨白酒真假,所以全程录了视频并要求丁某给其开具了收据。

晚上赵先生与家人、亲戚喝酒时,平时喜欢喝酒的亲戚喝了两杯就发现味道不对。随后赵先生按照亲戚的指引,拨打酒厂的客服电话予以核实。

随后赵先生按照客服指引的方式进行查询。后经鉴定,两瓶白酒的防伪特征不符,是假冒标识。

确认两瓶均为假酒后,赵先生立即到烟酒店向丁某讨要说法。但丁某坚称是被赵先生调包了。

赵先生见丁某不承认,当场打电话向市监局投诉。可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场后,丁某还是不承认。

多次理论无果后,赵先生以卖假酒为由,将丁某告上法庭。主张应当退一赔十。即退赔99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可丁某辩称:

第一,其出售的白酒都是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不存在质量问题。店内有“烟酒离柜,概不退还”的标识,就是为了防止顾客买完酒后“调包”,以假酒来索赔,赵先生所拿白酒并不能证明就是从其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不排除其对酒进行调包。

第二,其经营烟酒店内的白酒均为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并不符合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

第三,赵先生所提交的视频是偷拍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赵先生声称其系通过查验序列码的形式得出其手上两瓶白酒是假酒结论,但其不能证明两瓶白酒是出于其店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因赵先生提交的视频已提交原始载体进行核对,该视频虽系偷录,但不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该商品序列号图例与视频中商品序列号相符,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其次,经查,赵先生于2月25日在丁某经营的烟酒店处购买了两瓶白酒,并对其购买过程及所购买白酒详细信息进行了全程录像。赵先生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对所购买白酒的详细信息为出店后拍摄,视频画面虽有晃动,但画面连续流畅,无明显中断或剪辑痕迹,故应认定为实录视频。

因视频显示赵先生拍摄的所购两瓶白酒的防伪码信息与其向厂家客服发送的防伪码一致,应认定为赵先生提供查验的白酒系从丁某处所购买的。

虽然丁某坚称被调包,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赵先生提供的支付记录、视频等购买白酒的证据,证实其购买的两瓶白酒均属于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前述规定,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赵先生购买白酒数量在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内属于消费者。丁某出售给赵先生的两瓶白酒未查询到防伪码,属于假冒标识的商品。

假冒标识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属于虚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虚构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丁某未能提供两瓶白酒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依法应当认定为明知行为。

综上,法院判定丁某退一赔十。即丁某应退回赵先生酒款900元并支付其十倍赔偿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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