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网上有很多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文章 无不是诉说着天大的冤枉 不乏文采飞扬的滔滔雄文 但仔细阅读时却发现 相当一部分虽然言语铿锵却力道不足 再审查似地看一遍 发现其原因都是缺乏证据支持 绝大部分的辩护律师 接受刑事案件时 都是在埋头在审阅卷宗的努力中 寻找卷宗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的漏洞 然而则很少有勇气或不习惯自己去调查取证 在卷宗里找破绽、找漏洞、找辩点 从开始就把自己的辩护范围给限制了 不可能引起案情走向会有很大的改变 也就是不可能会取得辩护的完全胜利 除非是公诉方在证据问题上犯下低级错误 遇到像何志娟律师那样的情况可以一剑封喉 彻底推翻公诉方的证据扭转了案情的结果 调查,取证,还是需要调查取证 自己不调查取证 就无法展开思维的视野 也就无法展开辩护的领域或范围 在一些现有证据的辩点上反复转圈子辩论 不如提出一个有力的证据给予迎头痛击 小范围的辩护只可能会获得一些小的纠正 不可能取得颠覆性的完全推翻卷宗中的证据的胜利 法治化的程度体现在法治环境 明知当下的法治环境不容乐观 再不进行深入的、有针对性的调查 凭什么让自己的辩护能获得较大的进展? 殊不知对于公诉或审判机关 即使存在铁的证据还不一定会及时翻案 何况你提供不出自己调查所获得的确实有力的证据 律师调查取证依法有据 可有些律师却是开口就拒绝调查取证 名曰风险太大 稍有不慎 就会遭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作为刑辩律师 不愿或不敢做调查取证 等于从一开始就减少了最少一半的辩护功能 试问,这样的辩护还有什么意义? 这样的辩护会取得好的成绩吗? 关于刑辩律师是否应做调查取证的话题 还是李庄律师说的让人信服 “不做调查取证的律师就是诈骗” 说是诈骗,其实还有些轻了 因为诈骗反映在诈骗的是委托人的钱财 而耽误的却是当事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审判结果 也就是,耽误的是当事人或长或短的人生
论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网上有很多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文章 无不是诉说着天大
诗情文化
2024-09-25 14: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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